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卢树明 编 页数:387 字数:479000
内容概要
《图解刑法罪名适用(第5分册):贪污贿赂 渎职 军人违反职责罪》特点:
1.内容全面,编排科学,分册设置以《刑法》分则的章节顺序为标准,共分为五个分册。涵盖《刑法》分则的全部条文,具有查阅的方便性和搜索的快捷性。
2.体例完整,重点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共计451个),撰写具体内容。体例编排上,按照“刑法条文”、“概念”、“立案标准”、“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标准”、“疑难问题”、“案例指引”、“法律适用”的结构顺序,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以图表的形式展现,对刑法罪名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进行全面释解。
针对重点罪名,以罪名适用、案例指引、疑难问题和证据规范为重点,就应对实务难题、适用证据规范、进行定罪量刑等实务进行指导。
3.案例典型,证据充实
在重点罪名的“案例指引”部分,以典型案例为依托,对具体案件证据实务中的关键、疑难问题进行指导,从而为解决同类案件提供有效方法和参考。
案例来源于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典型案例与证据难题的分析紧密结合,方便读者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据规范。
4.规范准确,实用性强
在具体罪名的“法律适用”部分,按照我国的立法体系分别收录现行有效、最新实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具体而言,收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2009年8月27日修正)、1997年3月25日-2012年3月31日之间全部司法解释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同时,适当收录了部分至今仍可参照执行的1997年3月之前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纪要及请示答复等涉及罪刑适用的司法文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5.作者团队
作者均为司法工作一线人员。根据不同分册读者对象的不同,分别邀请在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工作单位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同志撰写。
作者简介
作者均为司法工作一线人员。根据不同分册读者对象的不同,分别邀请在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工作单位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同志撰写。
书籍目录
6 1扰乱公共秩序案
1 妨害公务案(刑法第277条)
2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刑法第278条)
3 招摇撞骗案(刑法第279条)
4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刑法280条第一款)
5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刑法280条第1款)
6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刑法第280条第2款)
7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刑法第280条第3款)
8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281条)
9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刑法第282条第1款)
10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
(刑法第282条第2款)
1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刑法第283条)
1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
1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285条第1款)
14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刑法第285条第2款)
15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刑法第285条第3款)
16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6条)
17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刑法第288条)
18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290条第1款)
19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290条第2款)
2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21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之一)
2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
23 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
24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
25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法第294条第1款)
26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刑法第294条第2款)
27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法第294条第3款)
28 传授犯罪方法案(刑法第295条)
29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30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
(刑法第297条)
31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32 侮辱国旗、国徽案(刑法第299条)
33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
(刑法第300条第1款)
34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
(刑法第300条第2款)
35 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36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37 盗窃、侮辱尸体案(刑法第302条)
38 赌博案(刑法第303条第1款)
39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
40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6 2妨害司法案
1 伪证案(刑法第305条)
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刑法第306条)
3 妨害作证案(刑法第307条第1款)
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刑法第307条第2款)
5 打击报复证人案(刑法第308条)
6 扰乱法庭秩序案(刑法第309条)
7 窝藏、包庇案(刑法第310条)
8 拒绝提供间谍犯案证据案(刑法第311条)
9 掩饰、隐瞒犯案所得、犯案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
1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刑法第313条)
11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刑法第314条)
12 破坏监管秩序案(刑法第315条)
13 脱逃案(刑法第316条第1款)
14 劫夺被押解人员案(刑法第316条第2款)
15 组织越狱案(刑法第317条第1款)
16 暴动越狱案(刑法第317条第2款)
17 聚众持械劫狱案(刑法第317条第2款)
6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2 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
3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
4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
5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6 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
7 破坏界桩、界碑罪(刑法第323条)
8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
6 4妨害文物罪
1 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
2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
3 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
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
5 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
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
8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
9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
10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
6 5危害公共卫生罪
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
2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
3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
4 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
5 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
6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刑法第334条第1款)
7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刑法第334条第2款)
8 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
9 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
10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36条第2款)
11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6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338条、第346条)
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第346条)
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第346条)
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5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第346条)
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第346条)
7 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第346条)
8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第346条)
9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第346条)
10 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第346条)
11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344条、第346条)
12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
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条、第346条)
13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4款、第346条)
14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第4款、第346条)
15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第3款、第346条)
6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347条、
第356条、第357条、第17条)
2 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348条、第356条、第357条)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349条)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349条)
5 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351条)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
(刑法第352条)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3款)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3款)
11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4条)
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355条)
6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1.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刑法第361条)
2.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刑法第361条)
3.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3款、第361条)
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刑法第359条第1款、刑法第361条)
5.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6.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7.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
6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刑法第363条第1款)
2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3 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第4款)
4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第3款)
5 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
七、危害国防利益案-陈禹橦
1.阻碍军事行动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
2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
3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
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
4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刑法第371条)
5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6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
7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
8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
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375第1款)
9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
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
10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二款战时拒绝、逃避
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
11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军情罪(刑法第377条)
12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
13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
14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
15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被告人耿某某等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应王某某转划存款并许诺给予好处费的请托,与被告人耿某某共谋利用耿某某在s市地方税务局财务处负责业务经费管理的职务便利违规转存单位资金。同年7月8日,耿某某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伙同叶某某擅自使用单位财务印章办理相关存款手续,将S市地方税务局原存于A银行的5,236万余元资金转存至B银行。嗣后,叶某某收受王某某给予的钱款40万元以及铂金钻戒一枚、酸枝木茶几一张、酸枝木椅子二把。同年年底,为掩盖上述违规转存资金的事实,两名被告人从他处获取两张伪造的银行结息单,并入账作为该笔资金的记账凭证。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耿某某、叶某某再次应王某某转划存款并许诺给予好处费的请托,采用上述方式将S市地方税务局原存于A银行的5,000万元资金转划至B银行。嗣后,叶某某收受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0万元。 法院判决 判案理由:被告人叶某某接受他人请托,伙同被告人耿某某,利用耿某某职务便利,违规转存耿某某所在单位资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贿赂90万元和价值59,400元的钻戒、酸枝木家具,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两名被告人的受贿犯罪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同时,没有证据证实叶某某有立功行为,叶到案后隐瞒了耿某某共同受贿的事实,而耿虽曾供认受贿事实,但在庭审时又予否认,故两名被告人依法均不能认定为自首。 定案结论: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耿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被告人叶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3)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编辑推荐
《最新刑事办案实务指导•解刑法罪名适用(第5分册):贪污贿赂•渎职•军人违反职责罪》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修订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正,不断完善。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的刑罚论作出了重大完善,使我国的刑罚结构、量刑制度与行刑制度更为严密规范,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导向更加明确;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将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入罪,降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门槛、加重其法定刑等,体现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7日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刑法罪名增至451个。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大挑战和更高要求。为满足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刑事办案的需要,我们特约请了司法工作一线的人员编写了本套最新刑事办案实务指导丛书——《图解刑法罪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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