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郝银钟 页数:424 字数:358000
内容概要
郝银钟教授撰写的这部《遏制青少年犯罪新思维——构建国际视野下的中国青少年犯罪预防新体系》,开篇运用实证分析法对国内的青少年犯罪进行了全面的剖析;继而将视线抛向世界范围,既对作为现代法治发展历史较长的英、美两国的青少年犯罪进行了评介,又对地处欧洲大陆的德国和波兰的青少年犯罪进行了分析,还对我们的近邻、同处东方的日本青少年犯罪进行了考察;作者还特别在最后抽样分析介绍了我国山东省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以“实”为证,丰富了著作的“血肉”。本书运用历史分析和理论分析方法,较为详尽、客观地阐释了古今中外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理论研究成果;十分务实地对当前国内外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中的诸多做法和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辩证分析,既总结了经验,又指出了各自的不足,并运用趋势分析法展望了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
郝银钟,男,汉族,中共党员,1968年生,山东省聊城市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高级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
2001年9月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系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其研究工作计划分两部分:计划A:《论刑事诉讼程序人权保障的国际标准》;计划B:《公诉原理论》;2003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获博士后出站证书。
2000年0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其博士学位论文为《公诉权之本质属性论--阐释法治社会背景下的公诉原理精义》。
1994年07月,华东政法大学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国内青少年犯罪实证分析
第一节 青少年犯罪概述
第二节 我国不同历史时期青少年犯罪问题考察
第三节 我国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第四节 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
第二章 国外青少年犯罪实证分析
第一节 国外青少年犯罪的涵义
第二节 国外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第三章 国内外青少年犯罪状况比较
第一节 国内外青少年犯罪比较之方法
第二节 国内外青少年犯罪状况之比较
第四章 国外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论
第一节 古典犯罪学派和新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原因理论
第二节 生物学派和心理学派的犯罪原因理论
第三节 社会学派的犯罪原因理论
第四节 国外青少年犯罪原因理论的最新发展
第五章 国内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因素
第三节 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
第四节 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生理因素
第六章 青少年犯罪预防概述
第一节 青少年犯罪预防概述
第二节 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特点和原则
第七章 国内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及存在的不足
第一节 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
第二节 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不足之处
第八章 国外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
第一节 国外预防青少年犯罪基本理念——少年保护
第二节 国外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立法
第三节 国外对青少年犯罪的司法防控
第四节 国外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防控
第五节 国外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发展
第六节 国外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经验总结
第九章 构建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三级预防体系的设想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第一层次的预防——环境预防
第三节 第二层次的预防——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节 第三层次的预防——对已经犯罪和重新犯罪者的预防
第十章 国内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新类型
第二节 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的优化
第三节 拓展青少年犯罪预防之方法
第十一章 山东省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实证研究
第一节 山东省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概述
第二节 山东省青少年犯罪分析
第三节 山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经验
参考文献
附录
问卷统计
访谈笔录
后记
章节摘录
我国在未成年人非监禁化上与相关国际准则存在较大差距。首先表现在我国相关法律虽然对非监禁化有所要求,亦建制了一些相应措施,比如相当于保释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假释等,但没有得到全面落实,羁押率过高或恣意羁押、假释率过低一直没有根本性改观。其次是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有关非监禁化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明确性,取保候审、假释等规定还有缺陷,缺乏开放性的小型拘留所、允许请假等更多的具体措施。为此,我国应当按照相关国际准则的要求,并借鉴其他国家的保释、中途之家、周末拘禁等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5.非刑化的原则化。未成年人非刑化国际准则内含非犯罪化、非司法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等核心范畴,并且贯穿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显然,未成年人非刑化是传统刑事制度或措施的异化,准确而又突出地表达出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理念。在国际社会,未成年人非刑化不再仅仅是一种“趋势”,而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司法的核心原则:第一,非刑化贯穿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对相关立法和实践都具有全局性的指导和制约意义。第二,非犯罪化、非司法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无不是源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和犯罪原因的特殊性而进行的特别建制,无不是为了追求非“儿童最大利益”而对传统刑事制度或措施而进行的切实改革,而这正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以强调未成年人的福祉和保护他们的权益为宗旨的反映,非刑化集中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精神。第三,非刑化已经成为相关国际准则的核心准则,不但贯穿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而且要求把非刑化作为常态,将传统刑事制度或措施作为例外或作为最后手段。这不仅仅体现在上文对各个方面的论述中,而且有关国际文件对其有着集中的要求,比如《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儿童问题行动指南》(1997年7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第15条要求:应对现有程序进行一次审查,如可能应制定转送教改或其他替代传统刑事司法系统的措施,以避免对受到犯罪指控的青少年实行刑事司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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