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刘春茂 著 页数:607 字数:529000
内容概要
作者(刘春茂)从自己1980年以来的三百余万字著述中挑选了若干我觉得颇有代表性的文论,编辑成集。《刘春茂法学文集》分为六个部分,全书约50余万字。第一部分“合同法论”,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论”,第三部分“财产继承制度论”,第四部分“司法制度论”,第五部分“立法论”,第六部分“事案评析”。此外,我对自己的人生做了一个简要的回顾,以此作为文集的附录。本书可供相关人员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刘春茂,1935年生,江西安福人。著名民法学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主攻继承法、知识产权法,是我国该领域的主要开拓者之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担任过法学研究所所长和法律系主任,是北航法学学科的主要创建人之一。1957-1962年,北京大学法律系5年制毕业。1962-1981年,在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申诉组组长等职,“拨乱反正”后参与冤假错案平反工作。1981年借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参加民事诉讼法起草工作,1982年证式调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担任陶希晋先生的工作秘书,为民法起草小组成员。先后参与《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四稿》、《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和《行政诉讼法》的起草小组筹建协助工作,对《民法通则》等出台做出了重要贡献。1985年,应著名法学家李光灿先生的邀请调入南开大学,参与创建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先后担任法学所副所长(1985-1995)和法律系主任(1988-1995)。1995年,调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组建法学研究所,任所长(1995-1997),1997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成立,任首任系主任(1997-1998)。1998g退休。曾担任20世纪90年代著名民法丛书《中国民法学》执行总编辑(陶希晋先生担任总编辑),并主编有《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民法学》(23院校统编教材)、《知识产权原理》等著作。现正在组织《中国民法学》丛书的修订工作,同时组织撰写《中国民法学•物权法》。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法论
论农村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
经济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 知识产权论
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特征剖析与机理
略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一体化趋势
论著作权的主体
论著作权的性质
论著作权的内容
论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必备条件及其相关因素
论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思想表现形式
政治观点错误及内容不健康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及其分类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与特殊保护
论反不正当竞争
论商业秘密
论合理的竞业禁止
论厂商名称与地理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第三部分 财产继承制度论
财产继承制度的本质
财产继承制度的历史源流
我国财产继承的特征及其分类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论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伊斯兰教国家财产继承制度的特色
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论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论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论遗嘱的方式
论共同遗嘱
论必要的遗产份额
论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部分 审判制度论
对法院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
论法院院长、庭长审批制度应当取消
如何理解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原则大讨论”回顾——取消法院院长审批案件制度的采访纪要
论坚持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五部分 立法论
权利的科学
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
完善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若干建议
论陶希晋先生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
第六部分 事案评析
改制也必须“依法办事”——评江西某县建设局的所谓“改制”
认真对待发明专利——南程林实业公司诉南开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中
试开发合同纠纷案的评析
附录:
学习生涯,法治志业——我的人生自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评析 笔者认为,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以下问题上存在认识错误: 1.此案的性质是中试开发合同纠纷,并非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在放大小试成功的基础上进行中试,中试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而中试开发合同对风险责任条款的约定非常明确,其风险责任由厂方承担,厂方并取得中试产品的经济效益;南大方不承担中试风险,也不取得中试产品的经济利益,这是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一个很重要的区别。 2.审理此案的关键在于弄清当事人双方是否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如果有一方或者双方都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则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从此案查明的事实看,南大方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中试产品质量经天津市标准局监查检测验收合格;厂方虽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大部分义务,但未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如资金投入不足,发不出工资,工人情绪低落;拖欠贷款,原材料供应不上,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配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工人的要求办厂等,导致中试生产不能连续进行;在双方协商转让后,又违背转产纪要,将生产线设备拆除后未加维护保养,致使设备受腐;这些都是导致中试生产未能达到300吨/年规模,产品质量未能完全达标的重要原因。因此厂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将技术力量不足当作南大方的责任,是没有弄清什么是技术力量的缘故,纯系认定事实上的错误。本案涉及的技术力量主要是指配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懂技术的工人,而厂方恰恰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办厂,显然其责任应由厂方承担。 3.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中只有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但二审法院混淆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硬要在合同纠纷中去寻找什么“过失”责任。这是其注成错判的主要原因之一。二审法院判决南大方赔偿损失的理由是在设备腐蚀的问题上有“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的“过失”,这与事实相矛盾。事实上南大方积极支持、配合厂方采取防腐施工措施。厂方(天津钛白粉厂)与天津和平技术开发公司签订了防腐技术合同。此点说明了双方都预见到了腐蚀的发生且采取了防腐措施。二审所谓的“过失”责任是不能成立的。况且,从法理上讲,除无效合同可能是基于当事人过错外,合同纠纷中一般不存在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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