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陈卫东,程雷 页数:406
内容概要
本书是对2012年刚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的解读,针对修改的条款,对修改背景、修改条文进行了全面解读,本书参照了大量立法资料,准确把握立法本意,全面阐释此次修改中的重大变化。
书籍目录
导论
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及其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个指导思想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八大亮点
四、2012刑事诉讼法的未来
第一章 辩护制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条款解读
第二章 证据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种类
一、证据的概念
二、证据的种类
第二节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一、证明责任
二、证明标准
第三节 行政执法与查办案件中证据的转化适用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条款解读
第三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节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文根据
一、中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三、“两个证据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新规定
一、新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方向
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文变化
第四章 证人制度
第一节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修改背景
二、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案件范围的确立
三、强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四、“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的确立
第二节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条款解读
三、适用分析
第三节 证人权利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二、证人补偿制度的确立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一、修改背景
二、新规定解读
……
第六章 侦查程序新制度
第七章 第一审程序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第九章 二审程序
第十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一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三章 执行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从援助的对象上分析,强制辩护的覆盖范同也有所拓展。之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辩护的对象仅限于肓、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的被告人。而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必须接受法律援助的群体,无疑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埘人权的进一步尊重。其中,前者是在立法草案二审时被增加的条款,它得益于草案一审后社会对于修正案的评价和修改意见。精神障碍者是社会中不可分割的一员,尽管他们生理与心理上有所缺陷,但那不是他们的错,他们有权利被作为一个人来对待。而给予他们法律上的无偿帮助,正是对这一群体人文关怀的体现,这一条款的增加充满着人性色彩。然而,本条款的设计也存在纰漏,要认定一个人是精神病人,并且断定其辨认控制能力,是需要科学鉴定的。那么是否一定要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后,法律援助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呢?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似乎应当做这样的解释。但是,众所周知的是,在鉴定之前以及鉴定过程中,恰恰是其最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否则他的辩护权利恐怕还会受到不恰当的限制。 (六)降低辩护律师职业风险 辩护人的诉讼行为应当以不违反法律、不影响诉讼公正为基本前提,这无可厚非。因此,作为禁止性条款,第四十二条的出现并不存在什么问题。然而,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却以“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作为主语,放大了律师实施干扰诉讼行为的可能性。这无疑是在告诉每个执行法律的人,尤其是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律师是最有可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以及威胁、引诱证人的。这也是律师屡屡受到怀疑、刁难甚至是无端追究的一大根源,反映出了当时国家公权力对律师行业的不信任。在本次立法中,取消了这样的歧视性条款,代之以“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的称谓,明显较之前者更加缓和中立,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助于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的。当然也应看到,这样的表述也存在缺陷。由于本条款是辩护一章的内容,将“其他任何人”写入本条款显然是多此一举,也不会具有任何实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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