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广州市律师协会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04出版) 作者:广州市律师协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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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知•行:广州律师案例精选》是广州市律师协会从近三年来获奖论文及案例中捡选出来的精华,它们体现了广州律师业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国理念、践行科学发展观法律道路上所作的努力与探索。
书籍目录
序 一、民事法律篇 1.H公司与S公司合作经营纠纷案 2.为何真欠条却要不回钱 3.承诺函诉讼案 4.如何确定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5.黄某某诉李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6.“塔斯曼海”轮案例评析 7.债务到期后提供“保证”的法律性质——邓某诉蓝某、海龙公司及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分析 8.五年“四审”铺就曲折维权路:A公司与B药材公司等侵权纠纷案 9.曾某某诉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评析 10.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1.“宙斯”轮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评析 12.冯一、冯四诉冯二等三人遗产继承纠纷案 二、房地产法律篇 1.原租赁合同解除对转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2.房屋层高缩水法院酌定判赔 3.私自拍卖后不过户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4.梁某、叶某与缪某、招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5.房地产合同之回购权转让纠纷 6.关于代理“一房两卖”的案例分析和心得体会 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改房转让登记机关应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张×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雷某房屋产权登记纠纷案、张×诉雷某房改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 8.德×公司诉规划局案例评析 9.关于“法院不予执行仲裁程序违法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分析 10.浅谈工期顺延的认定及计算问题 11.巧胜阴阳合同案中案 三、行政法律篇 1.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依法重新作被维持 2.是“自货自运”还是属于“非法营运”?——从扣车行政诉讼案看立法对行政、司法实践的影响 3.新某巴士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G市交通委员会撤销巴士运营证行政诉讼案 4.房地产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闫某诉某房管局撤销房地产他项权证案 5.利害关系人不服国土房管局拒不公开土地权属登记信息提起行政复议一案评析 6.三轮行政诉讼,终于提前退休——刘某某诉劳动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纠纷案 7.一宗特殊的国家赔偿案——另辟蹊径解决执行错案 8.中衡公司诉A海关行政纠纷案 9.大厦的唯一通道被划由他人开发建设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政府、国土房管局案 10.行政许可的中间环节是否可诉? 四、公司法律篇 1.股权受让的性质认定及违约责任——国内首例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纠纷案 2.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适用——由一起股份合作企业股权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3.禹某诉珠海某公司隐名投资纠纷案 4.劳动关系抑或委任关系?——兼议董事的法律地位 5.外资公司股权出资相关问题探讨 6.股东滥用诉权的认定——国内首例股东滥用诉权案 7.以一起“反向揭开公司面纱”的成功案例谈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8.全体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探讨 9.公司僵局导致公司解散案 10.“××花园”重组案例评析——创新多层次法律服务思维,辅航企业资产重组之路 11.公司注销后原股东主张知情权等多种权利的处理——易某某诉钟某某等股东权纠纷案评析 12.某铝业集团公司资产重组非诉讼项目案例 13.“同一资产二次上市”背后的法律问题 五、刑事法律篇 1.陈某某犯偷税罪被无罪释放案例评析 2.广州城某集团涉嫌非法经营案 3.董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4.刘某涉嫌贪污案 5.六张艳照引发的强奸案——欧某被控强奸罪案无罪辩护 6.李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 六、知识产权法律篇 1.对注册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以“伟哥”药品商标侵权纠纷案为视角 2.教育品牌“培正”商标争议案 3.准确把握“技术领域”含义,以现有技术抗辩不侵权——关于“衣架推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的评析 4.高×洁公司诉杜某、靓×公司、千×美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5.市场的开办者是否需要对商铺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6.作品中出现的形象制作成玩具的署名权问题 七、医事法律篇 1.一瓶输液引起的三桩医疗纠纷——兼议诉讼程序医疗鉴定的几个问题 2.唐氏综合征引发之优生优育选择权诉讼及其鉴定选择 3.一起分歧极大的医疗纠纷 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评析 5.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之艰难的、漫长的且穷尽一切的法律救济之路 6.对一例产妇子宫被切诉讼案的评析 八、综合法律篇 1.竞业限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2.一起耐人寻味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3.杨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吴某没有提供任何合格的证据证明其是在答辩人售出的模切机上受伤 吴某提供的医院病历中仅仅写明是被模切机碾压伤。医院只是根据病人自报的原因确定受伤经过。更重要的是,病历中没有任何关于吴某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在哪台模切机上受伤的记录。吴某也未按法律规定报工伤,未由劳动部门固定其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在哪台模切机上受伤的事实。 吴某证明其是在答辩人售出的模切机上受伤的所谓证据,仅仅是自称“同事”的康某的证人证言。 关于该证人证言,不具有任何的证明力: 首先,法院开庭时康某没有出庭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证言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过程,才具有证明力,否则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经过答辩人的再三提醒和要求,吴某的证人仍然不肯出庭而坚持只提交书面证言笔录,一方面答辩人的质证权受到严重侵犯,另一方面答辩人坚决不认可该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康某身份不明。吴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康某是某包装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公证处只是证明了康某在前面的《证人证言》上签名、按指印,公证处并未证明康某是某包装有限公司职工,也未证明吴某是在答辩人售出的模切机上受伤。 第四,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有证据证实康某是某包装有限公司的职工,而朝夕相处的同事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吴某要证明自己是在答辩人的机器上受伤、与答辩人的机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 基于以上理由,且不论吴某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与之相呼应,该书面证言属于孤证,单就证人没有出庭经过质证而言,该证人证言都属于无效证据。 (四)吴某没有提供任何合格的证据证明受伤与模切机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只有在造成人身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才构成产品质量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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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广州律师案例精选》精选了近三年来广州市律师协会获奖论文及案例,主题上涉及民事法律、房地产法律、行政法律、公司法律、刑事法律、知识产权法律、医事法律等,内容广泛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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