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汪洋 页数: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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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07年,我国《物权法》正式颁布实施,我始终认为,《物权法》的核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核心是土地物权,而土地物权立法的重中之重则是农村土地立法问题。农村土地问题实际上涉及三大土地问题:第一是承包经营土地问题;第二是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第三是宅基地问题。 《物权法》在这三个涉及集体土地改革的问题上无疑采取了谨慎的姿态,既保持现行土地法规定的现状,又为将来地方上进行制度改革与试点留下了充裕的空间。与此同时,在立法与理论创新的层面上,尚且存在诸多困惑与瓶颈,亟待各界学人认真地加以研究和突破。 欲真正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我们务必要虚心借鉴采纳各国在土地立法方面的经验成果。众所周知,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起源与根基,汪洋博士的这本著作就是对罗马法上土地制度的研究。本书立足于公法与私法两个层面,系统地归纳整理了涉及土地制度的罗马立法与法律实践,详尽地分析了集体土地、私有土地与公有土地这三种土地归属形态在罗马史中的发展变迁,着重强调如何从土地制度的实践与演变之中,诞生出“所有权”、“占有”等现今耳熟能详的法律概念与物权类型。
作者简介
汪洋,罗马大学(Tor Vergata)法学博士。1983年生,徽州休宁人。2005年获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2007—2012年在意大利罗马大学(Tor Vergata)攻读罗马法博士学位。在《比较法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研究领域为:罗马法、民商法与土地法。
书籍目录
序一(江平)序二(桑德罗·斯奇巴尼)引言第一章 罗马法上“集体土地”制度的变迁 一、罗马建城之前的土地状况与研究方法 二、罗马早期的社会共同体及阶层关系 三、氏族集体土地——从建城之前到公元前5世纪 四、王政时期的私有土地及其与氏族集体土地的关系 五、氏族集体土地的衰亡与市民法中的集体所有权 六、共和国中后期的殖民地市镇集体土地第二章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土地立法状况 一、共和国早期的罗马公地及其利用模式 二、公元前五世纪的罗马土地立法史和土地运动 三、罗马公地的两种私有分配机制及其规模第三章 罗马共和国《李其尼·塞斯蒂亚法》与公地利用模式的类型化 一、公元前4世纪《李其尼法》之前的公地占有状况 二、“关于土地规模”的《李其尼·塞斯蒂亚法》 三、罗马公地利用类型的多元化与法定化第四章 《森布罗尼土地法》及格拉古兄弟的土地改革 一、公元前2世纪的罗马经济与土地概况 二、提比留·格拉古土地改革——《森布罗尼土地法》 三、卡由·格拉古土地改革相关立法 四、《森布罗尼法》的历史评判及其对所有权理论的创建第五章 罗马共和国末期的《铭文土地法》 一、后格拉古时期的土地立法系列——《铭文土地法》的历史背景和坐标 二、《铭文土地法》的体系与内容 三、《铭文土地法》中的所有权与赋税概念 四、《铭文土地法》之后意大利土地制度的变迁第六章 《公元前111年罗马共和国铭文土地法》译本第七章 罗马行省土地制度研究及帝国时期的土地税赋与归属 一、行省土地问题的出现及其历史背景 二、罗马共和国时期的行省土地制度 三、罗马帝国初期奥古斯都的行省土地改革 四、公元1—2世纪的行省土地经济和政治状况 五、公元1—2世纪原始文献中的行省土地及其税赋问题 六、公元3—4世纪的行省土地及税赋制度 七、小结:行省土地的税赋与归属利用第八章 罗马法上所有权与占有概念的演进及他物权的诞生 一、罗马早期的所有权概念:支配权(mancipium) 二、古典法中的所有权概念:dominium与proprietas 三、古典法与帝政时期所有权的多种类型与统一 四、罗马公地利用中的占有 五、罗马土地利用中产生的他物权体系参考文献一场古典世界的旅行盛宴(代后记)
章节摘录
1.次年,当Marcus Valerius和Spurius Verginius当选为执政官,罗马军队没有向外扩张,但在护民官与执政官之间爆发了新的冲突,结果护民官夺取了一些属于执政官的权力。在此之前护民官的权力仅限于人民大会,他们没有权力召集元老院开会或在元老院表达意见,那是执政官才享有的特权。2.该年度的护民官伊其利乌斯第一个要求召开元老院会议,他作为平民会议的头目,一个实干家,而且拥有雄辩的口才。他在那个时候提出了一项新的提案,要求将阿文蒂诺山的土地分配给平民建造住房。这是一个平缓的山丘,有超过十二个赛跑场的面积而且位于城市之中,当时该地区并不是全部都有人居住,而是作为公地并有着茂密的森林。3.为了让这项法案出台,护民官去见执政官和元老院,要求他们对该法案进行初步表决,并提交给民众。但是执政官将该法案扣了下来并且有意拖延时间,所以护民官派一个信使去传达指令以及将其召集到元老院。而侍从官根据执政官的命令驱逐了该信使,故Icilius和他的同伴忿恨地捉住该侍从官并石块将其砸伤。4.执政官把这个看作是一个极大的侮辱,但他无法使用武力或拯救被带走的人,他试图向其他护民官求助,但是没有其他护民官去进行干预或去妨碍法官的任何行动。5.因为护民官们提前都已经宣誓,首先,在让其他护民官知晓及获得其中大多数赞同之前,他们当中任何人都不能提出新的议案,其次,对于大多数护民官都同意的案子,他们不能前去向法官求情,他们相信如果之间消除了争议,那么护民官的力量将会变得更加有效且坚不可摧。6.这是他们的追求,他们发誓要将侍从官带走,而且宣布这是他们一致的决定。但也没有一味坚持他们的不满,在年长的元老的调停下最终释放了侍从官,他们并不是反感根据这一程序由法官处死这个人,而是担心这一挑衅可能招致贵族们采取非常措施进行对抗。① 1.在这次事件之后召开了元老院会议,执政官对护民官们进行了强烈的控诉。伊其利乌斯坐在元老院中,为惩罚侍从官进行辩护,并引用神圣约法中不允许任何法官或市民反对护民官的规定。2.在回答完指控之后,他向元老院提交了关于分配阿文蒂诺山土地的法案。阿文蒂诺山上的所有被市民占据的小块土地,如果取得时是正当合法的,则土地归现有的占有人所有;如果是通过暴力或欺诈手段获取的,且在土地上已经建有建筑,则该土地由城邦收回,但现占有者需要根据仲裁官的估价偿还原占有者费用。所有余下的土地属于公地,可以免费向平民分配。3.他还指出这一法案有利于整个城邦联合体的利益,可以熄灭平民们日益上升的关于贵族垄断公地的怒火。平民们会很高兴获得城市土地的一部分。 ……
媒体关注与评论
这或许是在中国出版的第一本以罗马土地为主题的学术著作,我相信它会引起关注,这一关注将放宽大家的历史视野,但却不仅仅局限于历史的层面,因为我们所有的法学家都希冀能够寻求一个解决今日相关问题的最 方式。 ——桑德罗·斯奇巴尼(Sandro Schipani) 汪洋博士在本书中指出,罗马早期的主要土地形态是集体土地制度,罗马公有土地制度在整个共和国时期乃至帝国时期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从对罗马公有土地的利用中发展出多样立体的土地归属与利用模式,这与本国土地为国有与集体所有的现状相比,无疑具备相似的历史背景,如何能够更好地利用国有与集体土地,同样是此时此地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一直关注各省市在探索农村土地利用和流转模式方面的制度创新,相信汪洋博士的著作,能够从历史的角度,给我们提供一些异域的经验与多样的思考路径。 ——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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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起源与根基,汪洋博士的这本著作就是对罗马法上土地制度的研究。《罗马法上的土地制度(对罗马土地立法及土地归属与利用的历史考察)》立足于公法与私法两个层面,系统地归纳整理了涉及土地制度的罗马立法与法律实践,详尽地分析了集体土地、私有土地与公有土地这三种土地归属形态在罗马史中的发展变迁,着重强调如何从土地制度的实践与演变之中,诞生出“所有权”、“占有”等现今耳熟能详的法律概念与物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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