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399
内容概要
案例来自审判实践,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案例指导的作用日益突出。她具有“解释性、示范性、确定性”的特点,体现了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规则和技术,是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有效手段,也是弥补既定法律规范缺陷的重要措施。与指导审判工作的其他方式相比,她还承载着展示审判成果、宣传司法理念、总结审判经验、传递司法信息、提高司法能力等诸多功能,一直受到成文法国家的普遍重视。
书籍目录
刑事篇 00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件 002陈斌、谭勇、陈勇钢盗窃案——如何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003叶国飞盗窃案——“租车典当盗回”行为的定性 004史继良、吴健、王银桥、胡江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滥用职权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骗取房产权证行为的定性 005阿穆隆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认定与量刑 006余建军、赵德夫职务侵占案——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认定 007严洪炳、邓浩共同强奸案——强奸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能否并存 008李建江诈骗案——以租车抵押借款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009余志程故意杀人案——报警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010徐朕良受贿案——贿赂财物“私收公用”不影响受贿行为的定性 011邹晓霞诈骗案——不具备偿还能力仍高息借款的构成诈骗罪 012康小建、叶凤婵、许振纯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形态及共犯问题 013 郎惠平、应国光、陈建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贿犯罪的身份识别与共同故意的认定 014吴顺陆等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如何认定集资犯罪中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和“向社会公开宣传” 015沈水根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016黄富有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确有特殊情况也可适用缓刑 017徐定锦受贿、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的认定问题 018梁跃文、柳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上“碰瓷”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019栗永军合同诈骗案——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民事篇 001邓虎诉孔春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国家实行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情事变更 002余贤明诉姚卫军、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 003杨亚芬诉浙江一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004张正青诉张秀方其他民事纠纷案——因“婚外情”引发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 005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叶忠华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同一保证合同中担保人之间责任如何认定 006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舟山市定海博缘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如何界定网吧的合理注意义务 007舟山市世创水产有限公司诉株式会社庆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信用证纠纷案——银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责任如何认定 008陈建生、毛春根等125人诉胡士海、季关土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009陈文炳诉胡科君、陈立波海事海商纠纷案——合同外第三入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010孙明军诉宁波大红鹰学院劳动合同纠纷案——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011 江久军诉邹忠明、陈华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村镇自住房屋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雇员受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012胡杰诉单燕燕离婚纠纷案——结婚登记后不久、结婚仪式举行前离婚案件的处理 013钱兴红诉赵国明、王深谊共同共有纠纷案——因受害人死亡所得赔偿应属各赔偿权利人共有 014王财友诉陈亚月房产转让合同纠纷案——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产的转让问题 015傅小虎诉方永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016毛贵文诉毛翔龙民间借贷纠纷案——就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债权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017潘红燕诉安吉昌硕购物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品房买卖纠纷逾期办证责任的认定处理 018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案——网络贷款的特殊性 019王岩英等六人诉温州市金昌利钢结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公司股份实际出资人与工商登记股东不一致时公司内部股东资 格的认定 020浙江大学诉浙江大学科慧软件有限公司侵犯法人名称权纠纷案——法人名称权的性质与侵犯法人名称权的认定 021 余姚市大中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出租车公司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乘客的交通事故损害后可据此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022江俊龙诉杭州海宏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车辆挂靠运营情况下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023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未按照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怎么办 024陈荣贵、文永芬诉浙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河道溺水身亡是否适用地面施工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025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诉汪泉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提示债权”应作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形式 026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积极探索破产重整审判机制 …… 行政篇 执行篇 优秀调解案例篇 能动司法篇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目前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法院认为事故责任认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的,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由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二是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分配不当,法院可以不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直接对责任重新分配。 我们认为,对于事故认定书的事实部分,法院不可直接更改。这部分内容是对交通肇事各项证据的调查固定,如肇事车辆的速度、安全装置情况、车痕、肇事现场方位、驾驶人是否醉酒、是否无证以及是否有其他违章情况等等,这些情况的调查记录与其他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属于同一类性质。法院可以审查判断其真伪,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但是不能改动公安机关的记录内容。对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如何判断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直接加以更改。 为解决此类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下发经过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肇事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逃逸的,应当推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肇事者的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按此原则处理。” 本案中,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告人阿穆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骑电动自行车从天目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左转进入古翠路,由南向北在古翠路西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文一路古翠路口,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车辆相撞后的塑料碎片散落起点在该路口由南向北西侧人行横道东面360厘米的位置,可以认定被害人是延续逆向行驶的路线进入该路口,故被害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此外,目击证人马雷证实其听到交通肇事的撞击时东西向直行是绿灯,南北向直行是红灯;目击证人徐恺证实,东西直行绿灯快要结束时,肇事车由东向西经过路口西侧撞上被害人电动车。两人的证言反证横向行使的被害人闯了红灯(判决书只列了证人证言,没有认定被害人闯红灯)。故被害人对造成本案事故也负有责任,公安机关认定阿隆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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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2011年卷)(总第4卷)》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的刊物上精选案例的汇编,对司法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与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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