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页数:202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多年来,我社一直致力于编辑出版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
本套丛书编纂的目的就是为广大读者理解与适用法律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将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统一运用于对条文的注释中,突出对于重点法律文件的注释解读与应用扩展。
多元化的注释:来源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立法与司法部门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以及对法律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等,务求简洁实用。
延展性的应用: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做出的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批复、答复和复函,司法实务部门主要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答记者问等文件中提炼出的案件审理规范和裁判标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点融入条文应用中,为读者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最权威、最有力的支持。
适用中的关联:关联规定一是体现重点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的条文之间适用上的关联,二是除了收录主体法之外,与之密切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同时会适用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也全部收录,并附以注释加工。
实用性的附录:根据各个分册的特点,归纳整理出相关的实务流程图、赔偿计算公式及标准、文书范本等作为附录,以帮助读者快速查找信息,有效解决纠纷。
书籍目录
法律要点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应用1 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应用2 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任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处
第三条【适用对象】
应用3 处罚法定原则的含义
第四条【适用原则】
应用4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第五条【适用目的】
第六条【被处罚者权利】
第七条【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处罚的种类】
第九条【法律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应用5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应用6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应用7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应用8规章可否规定收缴相关资格证、批准证书
应用9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权的市的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四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规定的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注释 这里指的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对 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不能单独提起,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而且并不是对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审查申请,对国务院部委的规章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 第八条【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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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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