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联规定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页数:209  

内容概要

  《法律法规关联规定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特别针对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与适用的需要。突出对于重点法律文件的注释解读与应用扩展。多元化的注释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立法与司法部门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以及对法律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等。并且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点融入条文应用中。为读者学习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最便捷的途径。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1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方式】2 应用1 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措施? / 3  应用2 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执行? / 3  应用3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4  应用4 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視居住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 不予受理/4 应用5 —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对违法收容审查的强制措施应由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作为賠偿义务机关给予刑亊赔偿/5 第三条【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根据】5 第四条【法定原则】 6 应用6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划分/7 第五条【适当原则】 7 ……

章节摘录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申请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复议申请人】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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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比较好。很好的参考书
  •   行政类法条都收纳其中,且都有相应解读,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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