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页数:218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多年来,我社一直致力于编辑出版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
本套丛书编纂的目的就是为广大读者理解与适用法律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将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统一运用于对条文的注释中,突出对于重点法律文件的注释解读与应用扩展。
多元化的注释:来源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立法与司法部门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以及对法律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等,务求简洁实用。
延展性的应用: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做出的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批复、答复和复函,司法实务部门主要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答记者问等文件中提炼出的案件审理规范和裁判标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点融入条文应用中,为读者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最权威、最有力的支持。
适用中的关联:关联规定一是体现重点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的条文之间适用上的关联,二是除了收录主体法之外,与之密切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同时会适用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也全部收录,并附以注释加工。
实用性的附录:根据各个分册的特点,归纳整理出相关的实务流程图、赔偿计算公式及标准、文书范本等作为附录,以帮助读者快速查找信息,有效解决纠纷。
书籍目录
法律要点导读
工作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保险基金
第三章 工作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作保险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释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义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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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以主体法为核心,收录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的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文件,除了对主体法进行广义上的注释加工之外,重要的关联规定的条文也做相应的注释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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