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185
内容概要
《法律法规关联规定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特别针对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与适用的需要,突出对于重点法律文件的注释解读与应用扩展。多元化的注释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立法与司法部门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以及对法律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等,并且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点融入条文应用中,为读者学习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最便捷的途径。
书籍目录
法律要点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应用1 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作用 第二条【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应用2 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应用3 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 应用4 社会保险水平的确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应用5 社会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应用6 社会保险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应用7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特点 应用8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 应用9 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可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第九条【工会的职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覆盖范围】 应用10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 应用11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十三条【政府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应用1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 应用13 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构成】 第十六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应用14 工龄认定、养老金核定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十七条【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应用15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享有的权利 应用16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应用17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筹资方式】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001年5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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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编纂的目的就是为广大读者理解与适用法律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将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统一运用于对条文的注释中,突出对于重点法律文件的注释解读与应用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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