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187
内容概要
多元化的注释:来源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立法与司法部门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以及对法律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等,务求简洁实用。
延展性的应用: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做出的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批复、答复和复函,司法实务部门主要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答记者问等文件中提炼出的案件审理规范和裁判标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点融入条文应用中,为读者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最权威、最有力的支持。
适用中的关联:关联规定一是体现重点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的条文之间适用上的关联,二是除了收录主体法之外,与之密切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同时会适用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也全部收录,并附以注释加工。
实用性的附录:根据各个分册的特点,归纳整理出相关的实务流程图、赔偿计算公式及标准、文书范本等作为附录,以帮助读者快速查找信息,有效解决纠纷。
书籍目录
法律要点导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应用1 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第二条【医疗事故的概念】
应用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应用3 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管理规范与职业道德】
第六条【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医疗服务监督】
第八条【病历书写】
第九条【病历的真实与完整】
……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注释 本条例主要是针对通过行政途径处理医疗事故。这里所称医疗事故的行政部门的“处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卫生 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二是应当事人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从广义上讲,医患双方采取自行协商解决也是一种“处理”方式,但不是本条例所特指的“行政处理”的含义。 应用1 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前者一般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后者主要适用《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参见“白某与某医院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川民终字第563号) 第二条(医疗事故的概念)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注释 本条例所规定的“医患双方”实际上是由两个主要方面组成的。医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患方主要包括发生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亲属。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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