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页数:227
内容概要
本系列丛书特别针对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与适用的需要.突出对于重点法律文件的注释解读与应用扩展。多元化的注释来源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立法与司法部门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以及对法律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等.并且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点融入条文应用中.为读者学习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最便捷的途径。
书籍目录
法律要点导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应用1 出租房屋被拆迁的处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行政管辖]
应用2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6
应用3 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方式及职责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 [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征收情形]
应用4 公共利益六项情形的具体內容及其依据
第九条 [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征收公告]
第十四条 [征收复议与诉讼]
第十五条 [征收调查登记]
应用5 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应用6 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范围]
应用7 房屋拆迁中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十八条 [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应用8 单方委托房屋资产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
应用9 对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应用10 评估人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搬迁与临时安置]
第二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筑]
应用11 违法建筑界定及对违法建筑的处理
应用12 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补偿协议]
应用13 对拆迁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內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处理
应用14 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卖他人的处理
应用15 拆迁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注释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法,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比如,补偿方式、征收评估、保障被征收入居住条件等。二是合理,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是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的,征收范围大小合适,补偿标准公正公平,设定的奖励应当科学。三是可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比如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本条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旧城区改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注释 本条针对旧城区改造作出了特别的听证程序规定。这里的“多数”应当理解为半数以上。旧城区改造既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又涉及城市发展的公共利益,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包括被征收入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 关联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31条,见113页。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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