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162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多年来,我社一直致力于编辑出版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
本套丛书编纂的目的就是为广大读者理解与适用法律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将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统一运用于对条文的注释中,突出对于重点法律文件的注释解读与应用扩展。
多元化的注释:来源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立法与司法部门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以及对法律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等,务求简洁实用。
延展性的应用: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做出的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批复、答复和复函,司法实务部门主要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答记者问等文件中提炼出的案件审理规范和裁判标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点融入条文应用中,为读者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最权威、最有力的支持。
适用中的关联:关联规定一是体现重点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的条文之间适用上的关联,二是除了收录主体法之外,与之密切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同时会适用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也全部收录,并附以注释加工。
实用性的附录:根据各个分册的特点,归纳整理出相关的实务流程图、赔偿计算公式及标准、文书范本等作为附录,以帮助读者快速查找信息,有效解决纠纷。
书籍目录
法律要点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应用1 私有财产的范围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
应用2公民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三条【遗产范围】
应用3在确定遗产范围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应用4不可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和权利
应用5在被救助人死亡而致救助目的消失后,募捐活动的捐款余额可否作为遗产处理
应用6建房安置指标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应用7住房制度改革中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
应用8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第五条【继承方式】
应用9 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法的顺序
应用10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应用11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应用12未成年人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
应用13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第八条【诉讼时效】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注释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公民死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遗嘱,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的财产,以及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死者必要的殡葬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余下的遗产,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的,则归国家所有。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用51 分享遗产人是否能分得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无人继承的遗产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分享遗产人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而这里所谓的分享遗产人,是指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就是说,在前述情况下,不适用《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10月11日,[1992]民他字第25号)] “五保户”死亡后的遗产继承问题 所谓“五保户”指的是农村集体组织对缺乏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孤寡的公民,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当五保户死亡后,如果其与集体组织有扶养协议,则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30日,法释C2000]23号)] 关联规定 《继承法意见》第57条,见71页。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阶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注释 本条规定了遗产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权责相统一原则,即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在享有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同时,应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换言之,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有个人合法财产,又留有个人债务的,其所遗留的财产权利义务一并由继承人承受,继承人在接受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的同时,也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在适用时要注意,负责清偿债务的继承人是指表示接受继承并实际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如第一顺序有继承人,是指该顺序中实际取得遗产的继承人,不能把未进入继承顺序的或未取得遗产的继承人也列入负责清偿债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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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是法律法规关联规定系列之一。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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