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贾明军,韩璐 主编 页数: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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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通过整理、归纳全国各级法院已生效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裁判,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进行了评析。
作者简介
贾明军律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论坛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会委员,上海市企业家联合会理事,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家事”研究中心创办人。曾荣获第三届上海“十佳”优秀青年律师,中华全国律协民委会优秀辩手,上海市静安区优秀拔尖人才,上海市静安区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曾出版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2008年法律出版社)等8部著作,2011年度由其领衔的课题《婚姻、继承对上市公司股权的影响》被上海市静安区组织部列入政府重点资助人才社科项目。
韩璐律师,现任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巾帼律师志愿团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女律师联谊会理事、副秘书长。曾获2009年首届上海司法行政系统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第三届上海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提名奖、第四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2007年度、2006年度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业领军人物、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长征突击手、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行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等奖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股权转让主体与合同效力
第一节 股东身份及股权的确认
一、法院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
二、法院如何确认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
三、法院如何确认当事人是原始出资者还是隐名股东?
四、法院如何确认实际出资人股权?
五、签约主体尚未成立,是否能构成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
六、如何确认吸引人才给予的待遇是股东身份还是奖励措施?
七、自然人购买法人股的效力如何?
八、股东会按公司章 程作出取消某股东资格的决议是否有效?
九、法院如何确认股份制合作企业股东资格问题?
十、“冒用股东”是否应该承担股东义务?
第二节 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法院如何认定隐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二、无权代理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协议必然无效吗?
三、法院如何认定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的效力?
四、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如何确定?
五、公司是否能成为股权转让的主体?
六、法院如何认定国有企业法人股转让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涉外主体与合同效力
一、法院如何认定境外自然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法院如何认定台湾籍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三、外商独资企业没有报批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四、外商以隐名股东身份转让股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五、台湾地区投资人可否成为中国内资公司隐名股东?
六、中国自然人能否成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公司的股东?
七、境外公司股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八、合资经营事先约定股权回购价格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九、可否以受让方未支付转让款为由解除外商独资股权转让合同?
第二章 出资与合同效力
第一节 法院如何认定“垫付”开户验资后再抽走行为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能否以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
第三节 经济园区代垫验资款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第四节 验资证明可否作为确认股权份额的有效证据?
第五节 受让方可否因转让方未实际缴纳出资额而拒绝支付转让款?
第六节 公司对股东出资承诺百分百回报是否有效?
第七节 可否以原股东抽逃注册资金为由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第三章 股权转让与工商登记
第一节 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认可,可否确认股东身份?
第二节 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第三节 如何认定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的效力?
第四节 法院如何处理股权外部变更登记?
第五节 法院如何确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义务主体?
第六节 逾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第七节 工商变更登记是否系股东已退股的依据?
第四章 协议效力与履行
第一节 协议的订立
一、收购股权意向等于要约吗?
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
三、法院如何认定口头解除转让协议是否存在?
四、法院如何认定口头协议有关共同出资法人股的效力?
五、以收条为据欲证明双方未达成股权转让合议,法院将如何判定?
六、法院如何判定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系原告真实意思?
七、法院如何处理股东股权转让效力?
八、法院如何处理公司之间股权转让效力?
第二节 协议的效力
一、前后多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二、双方对公司资产认定不一致,会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三、法院如何认定内部股份分配协议的效力?
四、如何认定附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五、法院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
六、法院如何认定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关系?
七、法院如何认定是“合理分红”还是“抽逃出资”?
八、“股权转让”与公司“资产转让”的关系?
九、法院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中公司资产转让和股东股权转让的混同?
十、法院将如何认定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性质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十一、法院如何认定“股权回购书”的效力?
十二、法院如何认定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十三、新旧《公司法》如何认定涉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
第三节 协议的履行
一、股权受让一方是否有核实受让股权真实性的义务?
二、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且已支付转让款,为何仍不能得到公司股东
身份?
三、法院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是否已履行交付公司资
料的义务?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五、股东退股时,应否考虑关联公司的损益情况?
六、股东决议是否能替代股权转让协议?
七、超越代理权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可否部分追认?
八、公司对股权转让付款责任进行担保的决议程序及效力如何?
九、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借款关系的处分,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十、双方均不能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如何处理股权转让纠纷?
十一、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协议中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纠
纷?
第四节 钱款的支付
一、付款期限、转让价格、转让比例约定不明,法院将如何认定?
二、主张对方违约在先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法院如何认定过错
责任?
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无条件付款,可否以对方未转移资产为由
拒付?
四、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未尽事宜可否成为拒绝支付剩余转让
款的理由?
五、股权转让前已支领的款项可否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
六、股权转让协议自动终止,可否拒绝返还定金?
七、法院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款的价格是否明确具体?
八、是否可以“ 第三人转让债权未经自己认可”为由拒付转让款?
九、法院如何认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款的争议?
十、股权转让约定不明,可否推翻整个协议拒绝付款?
十一、约定只做名义股东,是否还要支付股权转让款?
十二、两份截然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怎样确定转让款数额?
十三、在欠条上加盖印章 能否证明股权转让款未付?
十四、可否以需另行签订股权转让书为由拒绝支付款项?
第五章 婚姻、继承与股权转让
第一节 丈夫受让股权,妻子是否连带承担支付转让款义务?
第二节 声称股权转让协议系伪造拒绝还款,法院将如何认定?
第三节 法院如何认定股权转让款交付给股权转让方妻子的效力?
第四节 法院如何认定丈夫低价转让名下股权的行为效力?
第五节 如何判断股权受让人的“善意”与“恶意”及评判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
第六节 法院如何认定配偶单方转让其名下股权行为的效力?
第七节 持配偶印鉴章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第八节 妻子系名义股东,丈夫可否诉其单方转让股权无效?
第九节 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股权,可否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第十节 反悔离婚可否要求确认与妻子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第十一节 股东离婚时约定股权分割及归属,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节 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能否当然取得股东身份?
第十三节 法院如何确认股权的继承问题?
第六章 协议的无效、撤销与解除
第一节 协议的无效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未在法定交易场所交易是否应认定无效?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退休后是否还能申请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三、法院如何判定股权转让过程中一方是否故意隐瞒资产的情况?
四、股权名为内部转让实为对外转让,法院将如何认定其效力?
五、“股权转让无效”还是“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六、以违反公司章 程为由欲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将如何认定?
第二节 协议的撤销
一、明知资本不实仍履行合同,后是否可以以欺诈为由申请撤销转让协议?
二、转让股权时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如何认定协议效力?
三、以虚假借款换取股权转让,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
四、股权转让中显失公平情形如何处理?
五、转让方对公司债务进行了隐瞒,股权转让协议可否撤销?
六、可撤销合同的时效如何认定?
第三节 协议的解除
一、股权受让方逾期出资,出让方可否单方解除协议?
二、因一方原因股东变更登记未完成,对方可否单方解除协议?
三、影响另案定性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适用当事人“自愿解除”?
四、延迟履行是否必然导致转让合同的解除?
五、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六、受让方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如何处理?
七、未能按转让协议约定成为公司经理,能否成为合同解除的理由?
八、“金融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承担
第一节 会议纪要确认优先购买权,交付的是“预付款”还是“定金”?
第二节 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及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及支付?
第三节 公司对其股权转让前后的对外债务是否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节 股权转让协议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第五节 未对受让方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明确约定,法院将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第六节 法院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法律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第七节 逾期返还转让款,股东和公司谁承担返还义务?
第八节 股权转让协议违约认定产歧义,法院如何认定和处理?
第九节 法院如何调整股权转让逾期付款违约金额过高的争议?
第十节 法院如何认定“适当调整”违约金幅度的比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当事人通过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本案中,支付股权转让款与竞业禁止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关系是确定先履行抗辩权能否成立的关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对价,但从庭审中双方陈述的合同签订的过程来看,竞业禁止义务的约定始终是B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坚持的内容;而从胡某在A公司的任职情况来看,其确实能够对A公司的市场和技术资源产生一定影响。胡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将影响到B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竞业禁止义务与股权转让价款的给付义务之间存在牵连性和对价关系。现胡某违约在先,B公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成立。 综上所述,胡某在竞业禁止期内到同业公司处任职的行为确已构成违约,根据商事公平原则,将双方股权转让款予以酌情扣减,B公司应支付扣减后的股权转让款。B公司先履行抗辩权成立,关于胡某所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 所谓竞业限制,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技术保密协议等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有已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竞业限制作出的约定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认其效力。 因此,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胡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能否成为B公司不付款的理由,B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否成立的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本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一般来讲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份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其次,该双务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最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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