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张显伟  页数:279  

内容概要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契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制度措施。该制度的设立及践行,对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合法依规运行及民事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的公正达致起到了重要保证。但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遭遇了种种障碍。造成现实困境的原因虽是多方面的,立法上存在不足是其主要原因。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应秉承以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运行机制为总体目标,以法律至上、全面监督、程序本位等为监督理念,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力的立法,设计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具体运行机制,着力处理好检察监督权与民事行政审判权、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为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法律制度上的支持。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概述、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立法原因、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完善等方面对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阐述、分析。

作者简介

  张显伟,教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导师,现就职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2000年以来,在《法学论坛》、《法律适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行政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撰写专著2部,参编教材、教辅类用书6部,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等课题研究5项。
  杜承秀,讲师,法学硕士,现就职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要从事民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2003年以来,在《前沿》、《广西社会科学》、《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学术论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参编教材、教辅类用书2部,主持、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等课题研究5项。
  王丽芳,广西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广西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主要从事民行检察理论的研究及实务性工作。

书籍目录

绪言
第一章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概述
 一、新中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和检察监督制度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正当性根据
第二章 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立法原因
 一、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功效描绘
 二、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困境
 三、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现实困境产生的立法原因
第三章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完善
 一、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废、改之理论分歧
 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完善的必要性
 三、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完善的可行性
 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完善的目标设计
第四章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权及其与相关权力(利)的关系
 一、检察权的属性
 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检察权与相关权力(利)的关系
第五章 现代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设置的理念
 一、改变“有错必纠”和重刑事轻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理念
 二、树立程序本位的理念
 三、树立法律至上和全面监督理念
 四、树立人性尊严和效果衡平理念
 五、树立优势证据理念
第六章 现代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价值及功能
 一、现代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价值
 二、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功能
 三、强化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功能
 四、现代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功能
第七章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权能配置
 一、我国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权能规定
 二、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权能规定分析
 三、充实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权能的必要性
 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权能的理性配置
第八章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运行机制的构建
 一、民事行政抗诉权运行机制的完善
 二、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权及参与行政诉讼权运行机制的构建
 三、公益诉讼起诉权运行机制的构建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五)难以改变审判人员“自家说了算”的执法定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除了抗诉之外,实际上现在还没有别的真正有效的其他监督手段,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只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规定,还不具有很直接强有力的法律效力。抗诉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对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监督取得的实际效果是建立在法院是否认可并对抗诉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施以实质性改判的基础上。因为针对错误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纠正以及如何纠正,最终还是法院一锤定音,由人民法院说了算。而人民法院该如何说,目前看来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方面的支持。再加上有少数法官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研工作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人民法院享有立法上承认的独立审判的权力,无须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个别法官则极端地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检察监督是在找人民法院的“麻烦”,不能正确对待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最终在有的时候可能造成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监督,即便是启动了再审程序,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再审还是以维持原判而告终;有学者认为,抗诉对法院来说是一种软监督,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你抗你的,我判我的,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普通民众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质疑和不认可,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推向较为尴尬和无可奈何的境地。 (六)专业人员匮乏,难以应对当前繁重且日趋复杂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 一直以来,由于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常偏向刑事案件,包括对刑事案件的刑事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二审抗诉、再审抗诉和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法律监督。因此,民事行政诉讼检察部门自设立以来,长期处于较弱势地位,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承担的部门人员较少,业务也不多。这直接导致了以下几个不良后果。首先,在检察理论的研究方面,我国对检察监督理论的研究总体上说取得了丰硕成果,较好地指导了检察监督立法的完善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际运行,但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理论的研究成果,数量上较少,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更少,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理论水平始终不能得到提高和发展;其次,在检察监督实务工作方面,民事行政诉讼检察部门很难配备精通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专门人才,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难以得到保证;最后,由于理论上和实务上的力量与水平都难以与法院民事审判部门相抗衡,不仅现在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处境困难,随着民事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将更难以跟上形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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