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页数: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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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汇集全国各地法院最新审结的典型案例,分卷分类编排
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
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不论您是法官、律师,还是案件当事人,本书力争最大限度地为您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使您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
书籍目录
一、确认劳动关系
1.季小双诉北京科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季小双与北京科讯科技有限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吴和平诉厦门市惠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责任合同书》是什么性质?
3.大连宏康科技有限公司诉宋玉萍劳动争议案
——许宁与宏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中促销担保书的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4.王景诉美国汇盛公司北京代表处劳动争议案
——主体双方涉外案件,应当适用哪国法律审理案件?原被告之间是否能够建立劳动关系?
5.雷凤明诉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6.郭陈兰诉北京资源亚太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7.黄明君诉隆有刚劳动争议案
——如何区别加工承揽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
8.淄博祥友物资有限公司诉孟俊确认劳动关系案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
9.新国线集团(江阴)运输有限公司诉高业柱劳动争议案
——高业柱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发包人的原告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0.苏金泉诉威海聚丰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11.邓丽春诉南宁华侨投资区华侨中学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能否约定自动解除?是否需要履行通知程序?
12.陈莹诉成都心族宾馆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将其中的部门承包给他人之后,该部门的劳动者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
13.付能才诉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超龄劳动者就业关系的性质究竟认定为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14.北京大学诉李今朝劳动争议案
——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两种关系是否发生变化?
15.施伟明诉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公司监事与公司是否当然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
16.刘后雨诉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如何承担?
17.柳永碧与北京致铭伟业科技中心劳动争议案
——原被告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二倍工资差额?
18.北京佳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单丹丹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否有效?
19.厦门市普锐工贸有限公司诉王永林劳动争议案
……
三、社会保险
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基本案情】 1992年12月,张山到特钢公司工作。1996年12月,张山与特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6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8日止。1998年11月25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张山本人申请自愿解除合同。1998年12月8日,经特钢公司审批,同意到期终止合同。1998年11月26日,经张山申请,北京市崇文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特钢公司开出《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要求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1998年12月10日,特钢公司将张山人事档案转送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北京市崇文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特钢公司开出收到回执。 特钢公司称,张山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将《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介绍信(表十)》交至张山手中,并通知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保险转移手续。为此向法院出具特钢公司技术质量处说明,用以证明已经把《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介绍信(表十)》交至张山手中;又提供《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介绍信(表十)》存根,用以证明已经将介绍信交予张山手中。张山对此事实不予认可。 另,张山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992年10月至1998年11月。张山离职时,根据《关于办理离开首钢人员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操作办法》规定,张山离职时其应按照上述规定交纳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扣除企业代缴部分的个人应缴部分,共计1382.72元。张山称离职时首钢向其索要保险5000余元,因自己经济困难,故未交纳。张山养老保险关系至今仍在特钢公司。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山于劳动合同终止前,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特钢公司对其申请按劳动合同终止予以审批,上述行为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双方间劳动关系至1998年12月8日终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特钢公司在张山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特钢公司应举证证明是否将《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介绍信(表十)》交至张山手中,现在特钢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特钢公司在张山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过程中,应向张山讲明首钢政策,向张山明确说明依据首钢规定向张山收取补缴社会保险的明确数额。特钢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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