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谭芳 页数: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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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婚姻三重门:谭芳律师以案支招》结合这些年来,谭芳律师所解答的2000多个婚姻咨询问题和审理或者代理过的1000多件离婚案件,精选了80起典型案例,编写成153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分为恋爱同居、走进围城、走出围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涉外婚姻共六篇,方便读者按图按图索骥。
我们希望通过生动的案例还原当事人从相爱到分离的情感历程,通过答疑解惑的方式引导读者进行法律层面上的理性思考,以律师支招的形式为婚姻出现暗礁的人们提供法律对策。
作者简介
谭芳律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谭律师执业前曾担任法官十年,审理各类案件一千多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娴熟的调解技巧。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带领和培养了一支优秀的专业律师团队,不仅处理了大量传统婚姻家庭纠纷,还对新型、疑难问题进行课题研究及重点探索,并积极致力于对妇女权益的维护与保障,获得社会各界高度赞誉。曾成功代理国内知名人士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婚姻家庭纠纷,如上海首例财产标的过亿离婚纠纷、某知名上市公司夫妻股权争议、天价子女抚养费争议等经典案例,并多次接受各级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多家媒体发表专家点评。
谭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曾数次参加律协组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并提交书面建议;作为上海市律协民事法律研究会主任,在该解释施行后多次组织上海律师进行学习及讨论,并多次受邀在各大新闻媒体进行法律解读及案例评析,不遗余力地积极宣传婚姻法知识。
书籍目录
第一篇恋爱同居篇
第一章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同居财产的处理
case1?试婚女人的迷惘——试婚的同居关系解除及财产纠纷/
问题1:试婚是事实婚姻吗?法律保护试婚吗?
问题2:本案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为何不予受理?
case2?家外有家的教训——有配偶者与人同居关系的解除及房产纠纷/
问题3:有配偶者与人同居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问题4: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第二章恋爱期间赠与财产的处理
case3?反悔的婚约——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纠纷/
问题5:男女之间关于结婚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问题6:悔婚之后,给付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问题7:婚前为了结婚而赠送给对方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问题8:如果没有结婚,所有婚前受赠的财物都应当返还吗?
case4?准儿媳的委屈——婚房装修款的返还纠纷/
问题9:准儿媳装修婚房,婆婆为什么构成不当得利?
问题10:准儿媳支付的装修款是无条件赠与吗?
第三章恋爱分手的赔偿或补偿问题
case5?蹊跷的借据——青春损失费纠纷/
问题11:我国的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
问题12:同居中受到的损害能否得到补偿?
问题13: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一方应当如何自我保护?
第四章同居中的人身损害问题
case6?无辜的宫外孕——婚外同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问题14:非婚性行为导致的身体损害,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case7?甜蜜的承诺——同居怀孕流产中的约定赔偿纠纷/
问题15:对于同居怀孕流产,事前的赔偿承诺有效吗?
.....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梁工费了半天口舌,说是去看孩子,没和前妻怎么样。雪梅心里清楚,但是想想再婚也不容易,就渐渐没追究了。转眼到了2002年6月23日,梁工的生日,本来答应回上海的他临时又说要加班。雪梅赶紧又带了表兄弟赶去苏州,隐身在梁的宿舍门外等候。十点多钟,果然梁和一短发女子相拥着进了家门,凌晨两点也没动静。雪梅按捺不住内心的气愤,叫上亲友破门而入,没有任何悬念的场景再度呈现,甚至更加不堪入目。一阵痛打之后,雪梅看见梁工宿舍里竞公然摆着女人的化妆品,再一细看,床上还有长短不一、颜色各异的头发,甚至床单上还有性交分泌物的痕迹,雪梅马上收集起这些物品,打包回家。 又过了半个月,2002年7月6日,谁料雪梅没等来梁工只言片语的道歉,却等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雪梅伤心欲绝,赶紧聘请律师开始了与梁工的法庭对决战。雪梅以梁工违反“夫妻忠实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梁工支付违约金30万元,除了从苏州带回的物证,另外还提交了几组证据,110报警记录及表兄弟、邻居等的证人证言证实两件事实:1.梁工与其前妻2002年5月14日深夜同居;2.2002年6月23日,梁工与其它女性有不正当性关系。 梁工虽极力否认有不道德行为的事实,但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梁工存在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的行为。经过审理,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忠实协议,判决梁工支付雪梅“违约金”30万元。 律师解惑 问题17 违反忠实协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解惑:本案中,其实雪梅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证实梁工有不正当性行为的事实。但是法院认为,举证能力不但要受到当事人自身条件的限制,而且亦受客观举证条件、难易程度的限制。本案中的证据具有与人身相联系的特殊性,客观上增加了举证的难度。如果要求女方就男方在夜间与其他具性共处的行为做进一步的举证,则可能导致女方实际上的举证不能,如女方被迫举证,则可能导致非法监视、录像等取证方式和侵犯他人隐私权利的行为产生,这些行为非我国法律和正当诉讼程序所允许。何况,在指认自己行为不忠的证据面前,梁工并未举出反证予以推翻,也未作出有说服力的合理解释。因此,法院认为:雪梅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梁工存在着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的行为。 问题18 司法实践中对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解惑: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还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本案中雪梅与梁工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实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而且“忠实协议”能够限制人们作出不忠实于配偶的行为,对于促进婚姻关系和谐是有利的,所以“忠实协议”有效,应该支持。 值得补充的是,这个案例在司法界掀起了一层惊涛骇浪,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大讨论。很多专家质疑,通过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忠实协议,法律的手是否伸得太长?当然,这个案例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判决结果也并不表示,我国的法律就认可了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任何忠实协议的履行都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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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三重门:谭芳律师以案支招》收录了大量婚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的案例,作者结合《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以专业律师的视角作出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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