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06出版)
内容概要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内容简介: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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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十四条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工程应当在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设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在开始蓄水前1年投入运行。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工程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及时补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与建设给予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 (三)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者等于0.15g)并位于活动断裂带区域内的特大桥梁; (四)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0g、0.15g分区)、8度(0.20g、0.30g分区)、9度(0.40g分区)地区,高度分别超过160米、120米、80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六条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申请报告时,应当征求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该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或者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的意见。 第十七条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全省烈度速报与预警系统规划建设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区域烈度速报台网规划建设方案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经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地震监测台网及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采用的设备、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地震监测数据信息应当实时传送到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测信息共享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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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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