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页数:104  

内容概要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法律价值: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212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主体]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资格]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义务]
  ……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理解与适用 是否交回土地,何时交回承包地,是承包方的权利,以承包方自愿为原则。但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本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参见《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10条) 妇女婚姻关系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理解与适用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的,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尽量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可以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没有上述土地,在因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调整时,应当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如果当地既没有富余的土地,也不进行小调整,而是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者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如可以在依法进行小调整时分给离婚或者丧偶妇女一份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以上做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出嫁妇女、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拥有一份承包地。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参见《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5条) 典型案例指引 1.钟桂常与秦财娣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78号) 案件适用要点:对以钟帝华名义承包的土地,本案当事人均有耕种和收益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该家庭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款应归全体承包人。但是上诉人自1984年出嫁到外村后就没有再参与责任田的耕种,该家庭承包的土地直到被征用之前一直都由被上诉人耕作,对所承包土地的管理、投入、耕作以及承包费的缴纳都由被上诉人负责,所以对征地款的补偿(包括青苗补偿费),被上诉人作为实际耕作人应比上诉人多分。 2.杨学才与杨秀芬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一终字第423号) 案件适用要点:三被上诉人作为争议土地家庭承包户的成员,因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的情况下,对原有承包地继续承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且该承包得到了发包人的同意,三被上诉人有权继续承包该争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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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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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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