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 页数:510
Tag标签:无
前言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将没有清晰的法律规范加以确定指引的案件定义为“疑难案件”,认为对于“疑难案件”,法官需要通过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以及价值判断,发现案件的唯一正解。法律适用的结果是否存在唯一正解尚存争议,但是法律适用方法的客观化和统一却并非不可能:法官通过运用统一的、能为客观标准所衡量的法律适用方法,作出契合法律规范和承载法律基本价值内涵的裁判结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回应了统一适用法律的司法本质要求。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讲,素以完备和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律适用方法无疑对我国法律适用技术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国家法官学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全国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与各国保持着友好交流合作关系,并学习与借鉴他国有益的经验。自1998年至今,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联合举办二十多期法律适用方法培训班,内容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主要选取中国的案例,运用中国的法律,采用德国的案例分析方法(归入法、关系分析法)分析案件,得出结论。在举办培训班的过程中,参加培训的法官纷纷表示,此两种案例分析方法逻辑严密,推理缜密,对中国法官分析案情、运用法律具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作用。通过这二十多期培训班的举办,在每期培训班上,对本套书所选的案例都进行了讨论,我们将这些精选的案例集结出版,既是中德双方在法官培训领域的合作成果,也凝结了中德法官的智慧和心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准确把握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规律、科学总结教育培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的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方针,即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实现由理论型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倡导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本套丛书的出版,正是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方针为指导,运用案例教学的手段,以法官亲历式的教学方式,将法律适用方法融入个案的裁判过程中,以期提升法官学员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驾驭法律信息资源的能力以及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内容概要
《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内容介绍: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连续十几年来为中国法官培训法律适用方法,选取中国的案例,运用中国的法律,采用德国的案例分析方法分析案件:归人法(在给定的事实下如何适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当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存在争议时如何适用法律)。
这两种案例分析方法逻辑严密,推理缜密,对中国法官提高法律逻辑思维能力、驾驭法律信息资源的能力以及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的作者是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
作者简介
作者均为司法工作一线人员。根据不同分册读者对象的不同,分别邀请在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工作单位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同志撰写。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适用方法导论
导论
结构
一、理论背景
Ⅰ.法律、法规与规章的目的
Ⅱ.人们遵守或违反法律规则的理由
Ⅲ.法律之外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原则的选择
Ⅳ.采用一定方法适用法律的理由
二、归入法
Ⅰ.简介
Ⅱ.解决案件
Ⅲ.整体结构
三、关系分析法
Ⅰ.简介
Ⅱ.合同法案件中的关系分析法
第二部分 合同法案例归人法系列(S)
一、合同法案例S1
二、合同法案例S2
三、合同法案例S3
四、合同法案例S4
五、合同法案例S5
六、合同法案例S6
七、合同法案例S7
八、合同法案例S8
九、合同法案例S9
十、合同法案例S10
十一、合同法案例S11
十二、合同法案例S12
十三、合同法案例S13
十四、合同法案例S14
十五、合同法案例S15
十六、合同法案例S16
十七、合同法案例S17
十八、合同法案例S18
十九、合同法案例S19
二十、合同法案例S20
二十一、合同法案例S21
二十二、合同法案例S22
二十三、合同法案例S23
二十四、合同法案例S24
二十五、合同法案例S25
二十六、合同法案例S26
二十七、合同法案例S27
第三部分 合同法案例关系分析法系列(R)
一、合同法案例R1
二、合同法案例R2
三、合同法案例R3
四、合同法案例R4
五、合同法案例R5
六、合同法案例R6
七、合同法案例R7
八、合同法案例R8
九、合同法案例R9
十、合同法案例R10
十一、合同法案例R11
十二、合同法案例R12
十三、合同法案例R13
第四部分 法律适用方法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合同法案例R8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首先,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其次,由于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a.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卖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本案中,双方约定天鹅绒的质量应当足够优良并适于生产任何服装。而实际订购的布料并不符合该约定要求,因为将其用来做裤子就不够结实,所以,实际布料的质量并不能满足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要求。 b.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是由于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对A公司来说,其合同目的是用该布料生产桌布或服装。因为实际交付的天鹅绒不够结实,所以用来生产服装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c.假设该布料符合质量要求,《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 《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要求。根据司法实践及法理,“合理期间”一般不超过14天。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未就检验期间约定具体的期限,所以,A公司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对布料进行检验,并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及时通知B公司,即在2008年4月16日将布料交付后的两周内进行检验和通知。本案中,A公司截至4月底尚未对布料进行检验,也未发出任何质量不符的通知,所以,B公司可以认为布料质量符合双方的约定。 应当说明的是,A公司不能援引《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第2句提到的两年的期限,因为他本来应当发现布料不适合做衣服。一方面,A公司经常用不同的布料去做衣服及相关产品,作为一种商业行为,他应当能够对其进货进行控制。而且,A公司具备对布料质量进行评判的必要经验。另一方面,A公司已经打算万一不能中标则用该批布料生产衣服,这一情形进一步说明A公司有义务对该批布料是否适于做衣服进行检验。 d.中间结论 A公司无权依据《合同法》第148条,以天鹅绒不适于用来生产裤子为由解除合同。 3.最终结论 因此,A公司无权依据《合同法》第97条主张自己返还布料并要求对方返还价款。 Ⅱ.依据《合同法》第58条第1句,该请求权是否成立? A.公司或许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第1句主张自己返还布料并要求对方B公司返还价款。 《合同法》第58条第1句的前提条件是合同被撤销。因此有争议的是当事方是否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销。 1.当事方是否订立了合同?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已经订立一项有效的买卖合同。(见上文) 2.合同是否被撤销? a.以天鹅绒不适合生产裤子为由撤销合同? A 公司或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以天鹅绒不适合生产裤子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aa.《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适用于买卖合同吗? 问题在于,如果买方错误地相信买卖标的物符合所有质量要求,《合同法》第54条第1款是否适用。
编辑推荐
《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素以完备和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律适用方法,首次引进中国公开出版。以法官亲历式的教学方式,将法律适用方法融入个案的裁判过程中。助力法官、律师、法科学生掌握高效和准确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