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
内容概要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2年第3集)(总第53集)》内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附: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等。
书籍目录
【最新法律法规】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决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新司法解释】 46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 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附: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 罚决定问题的答复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 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 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请示 【特稿】 5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宏观思考 江必新 【行政诉讼理论】 76显性的依法行政与隐性的信赖保护 ——个案中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消解 钱 昕 齐吉禄 【行政审判实务】 86再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和取得 耿宝建 91 完善行政诉讼功能有效化解社会纠纷 ——对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反思与完善 阎巍 99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几个行刑交叉典型案例 审理思路之思考 危辉星万成兆 104物业管理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李双利 张泽斌李莉荣 110行政强制拆违案件司法审查若干问题探析 ——兼论行政强制法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 孙聂娟 117房屋腾空非诉执行中权利保护的实际过程及其对 执行方式的影响 ——宁波地区房屋征收非诉执行模式向《规定》 靠拢时的思考兼论行政非诉司法审查的要点 谭星光 129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解释、业务指导方式的案例化改造是 必然选择 江 勇 马良骥 138行政审判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之路径分析 ——以赣州中院行政审判司法建议为分析样本 曾照旭 王峰 【探索与争鸣】 146“民行关联”案件审理模式新思考 施建红 【调查与研究】 156浙江行政案件管辖改革试点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疑难案例评析】 162委托购买社会保险协议效力、社会保险费缴纳 主体和工伤认定职权 ——深圳市骏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俊驰物流 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郭宁华 169“协议拆迁”的司法评价与制度改良 王永亮 178公务员考察录用人事决定的司法审查 吴宏文 185视同工伤的司法审查要点 杨煜陈立洋 【行政审判动态】 193广西高院与广西林业厅签署加强司法审判与林业 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备忘录 194海南省一中院引入“公共报告人”优化庭审 195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建立健全五项机制维护行政审判权威 【域外撷英】 196全民投票授权立法司法审查研究 ——写在法国“Canal,Robin et Godot案”五十周年之际 张莉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清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编辑推荐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2年第3集)(总第53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