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德]卡尔·施密特 页数:113 译者:苏慧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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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卡尔·施密特关于法学思维类型的思考,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其《政治的神学》为代表,在该书中,施密特区分了决断论与规范论两种对立的思维类型、第二个阶段则是木书有关法学思维三种矣型的划分。他认为,所有的法学思維都必然从规则、决定与具体的秩序这三个最终概念中选择其一、并延伸由所有其他的概念
不过,施密特的目的不只是阐明一种法学方法论
他认为,特定的思维模式与特定的政治处境相关联、换言之,法学思维模式的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学观的问题,它还是一个政治观和世界观的问题。
本书著于1934年,施密特在纳粹政权之下。正处在其个人政治生涯的巅峰。那么,三种模式的论说是否构成纳粹政权的法学新思维?或者两者最多不过是貌合神离?这些问题必定充满争议。为此,我们必须透过那些与纳粹思想有亲缘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测它们自身的深层逻辑。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 译者:苏慧婕
书籍目录
导读(蔡宗珍)
第一章 法学思维模式的区分
一、规则模式或法规模式(规范论)与具体秩序模式
二、决定模式(决断论)
三、十九世纪的法实证论作为决断论思维与规范论思维的综合体
第二章 法学思维模式在法律史整体发展中的归类
一、德国迄今的发展
二、英国与法国的发展
三、德国法学的当代情势
第三章 结论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如果我们习惯在未厘清“法”与“秩序”的关系之前就使用“法秩序”这样的用语,那么我们也只不过是用了一种盛行于十九世纪、语意不清的复合字而已。有许多的概念连结——如“北一德意志”与“拉丁一美洲”等——生动地连结了两个同样极具内涵的时下概念。因此像“国家社会主义”(Nationalsozialismus)这样的字眼是必要的,因为它为“社会主义式的”与“国家主义”(或反之,“国家主义式的”与“社会主义”)两者间的撕扯和冲突较劲画上了休止符。然而,也有些字符串,无法做出概括性的统合,其作用只是一般化后的摇摆不定,或是不专业的模棱两可。“法秩序”这个字词和概念的连结,在今天已经不能算是好的字词连结,因为它可能被用来模糊“规则”与“秩序”两种思维间的歧异。若——如同采取规范论的法学家理所当然认为的——“法秩序”中的“法”系指抽象的规范、规则或法律,那么在这种规范论式的法概念之下,所有的秩序就只会是一种单纯的象征,或只是规则和法律的加总。据此也就产生了一项教科书里著名的概念定义:(在规范论思维的支配之下)所有具体的秩序都会沦为法律规则,而一切的法和一切的秩序,也都只能被定义为类似于“法规则之象征”的概念。但从逻辑和语言上来看,“法秩序”这个字词组合其实可以从具体秩序的角度去理解,不必将法等同于“法规则”,而能从独立的“秩序”概念中去确定“法”的概念,从而克服规范论对法概念的过度影响,以及使法秩序流于法规则的不当转化。 在具体秩序的思维里,法学上的“秩序”并不是规则或规则的加总;反之,规则只是构成秩序的一部分,或只是秩序的一种手段。因此,规范和规则的思维,只是在法学任务与活动的完善整体中,从他处导引而来的,有限的一小部分。规范和规则无法创造秩序;它们只能在现存秩序的框架中、在现存秩序的基础上,拥有——效力规模较小,且独立无涉于事物状态的——某程度的管制功能而已。反之,纯粹规范论的特征则在于,(有别于决定及具体秩序的)规范和规则被加以孤立并绝对化。每一项规则、每一项法律规范,都规制了许多个案。这些规则立于个案以及具体情事之上;并因此以“规范”的身份,超越于具体的个案以及变化万端的事实情状与人类意志等单纯事实,去进行某程度的衡酌思考。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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