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37
内容概要
第一,文本标准。丛书所收录的文件皆为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正式文件。文件皆标明公布文号及施行El期,方便读者适用查询与使用核对。
第二,编排科学。各个分册按照纠纷可能遇到的情形编排目录分类,并在每类中按重要程度排列法律文件的先后顺序,读者朋友可以根据自己所处情形及需要,快速查找法律信息。
第三,收录全面。分册除了收录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外,还收录了部分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性批复和复函,帮助读者更全面理解法律规定内在精神。
第四,内容实用。各个分册选取了与纠纷相配套的典型案例、疑难问题和常用文书、关联规定提示等内容,为读者提供更宽角度、更为实用的纠纷解决信息。
第五,脚注查询。分册根据纠纷所涉法律条款重要程度,把与条款紧密相关的条文适用解释、解释性批复及复函,以脚注的形式展现。方便读者通读法条时更好理解法律规定的字里行间。
书籍目录
社会保障简图
一 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lO月28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年6月29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11年9月6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9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办法
(2010年3月16日)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09年7月23曰)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3月19日)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001年5月8曰)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3年2月27曰)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09年11月27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调整规范的通知
(2010年6月2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删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品种及调整规范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
(2011年10月24日)
……
二 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基金
三 养老保险
四 医疗保险
五 工伤保险
六 失业保险
七 生育保险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四)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五)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五)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申请人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十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当列明其参加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对其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并注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二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邮政编码; (三)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四)委托日期以及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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