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373
内容概要
丛书突出特点有:
第一,文本标准。丛书所收录的文件皆为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正式文件。文件皆标明公布文号及施行日期,方便读者适用查询与使用核对。
第二,编排科学。各个分册按照纠纷可能遇到的情形编排目录分类,并在每类中按重要程度排列法律文件的先后顺序,读者朋友可以根据自己所处情形及需要,快速查找法律信息。
第三,收录全面。分册除了收录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外,还收录了部分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性批复和复函,帮助读者更全面理解法律规定内在精神。
第四,内容实用。各个分册选取了与纠纷相配套的典型案例、疑难问题和常用文书、关联规定提示等内容,为读者提供更宽角度、更为实用的纠纷解决信息。
第五,脚注查询。分册根据纠纷所涉法律条款重要程度,把与条款紧密相关的条文适用解释、解释性批复及复函,以脚注的形式展现。方便读者通读法条时更好理解法律规定的字里行间。
书籍目录
合同订立流程图
一 一般规定
二 买卖合同
三 借款、担保合同
四 (融资)租赁合同
五 建设工程合同
六 运输合同
七 技术合同
八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九 服务合同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提存仓储物】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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