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16
内容概要
《金钥匙系列·常见纠纷法律手册(第3版):宅基地纠纷实用法律手册12》紧扣需要,用丰富案例和疑难解答,帮读者轻松掌握纠纷,解决法律知识;文本标准,所收录的文件皆为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正式文件,并标明公布文号及实施日期;内容实用,由专业人士精心编辑,通过图表、应用脚注等方式为纠纷解决提供全方位信息;快捷有效,实用附录和图书内容完美搭配,有效避免读者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走弯路。
书籍目录
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2005年8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2010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84年8月30日) 相关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庞启林在庞永红房屋近处挖井对该房造成损坏应按相邻关系原则处理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典型案例 1.宅基地四至明确,起诉排除妨碍获支持案 2.陈某诉某村七组收回划给其使用的宅基地侵权纠纷案 疑难潮题 1.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能否及于垂直地下的部分土地? 2.什么是宅基地使用证? 3.村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是否应经过村民会议讨论? 4.在农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依然完好,已为非农业户口居民或者华侨的人员是否还享有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5.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 6.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是否不受限制? 7.应分户而未分户的农民的宅基地面积如何确权? 8.女儿对母亲在农村房屋的继承权是否受法律的保护? 二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10年1月1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1990年1月3日)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1981年4月17日) 典型案例 1.认为镇政府批准的宅基地过少,起诉撤销被驳回案 2.三某不服某镇人民政府宅基地确权决定案 疑难问题 1.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2.农村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与男子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 3.没有子女的农民夫妻能否申请宅基地建房? 4.村干部农户能多申请宅基地建房吗? 5.农村宅基地的发证经过什么程序? 6.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申请宅基地能否得到批准? 7.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是指什么? 8.宅基地使用证能否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惟一依据? 三宅基地建房 1.个人建房用地报批流程图 2.村民新、翻、扩建房报批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年4月22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6月29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审批问题的批复 (1997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2011年2月26日) ……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 六宅基地纠纷处理 七地方性规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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