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卢明生 页数:192
前言
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在民众中产生巨大反响,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部“新婚姻法”。之所以会有这样一个误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的审判原则作了巨大调整。全文总共19条的《婚姻法解释(三)》有12条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处理规范,余下的7条除了第19条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适用说明外,涵盖了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亲子鉴定、婚内抚养费争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生育权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损害赔偿规则,这19条内容涉及了非常多的离婚纠纷所应适用的调整规则,有些内容甚至颠覆了人们关于婚姻的传统观念。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包括笔者在内之前出版的关于婚姻法诸多书籍中的观点无疑存在疏漏,一些观点面对新的审判规则甚至存在“错误”之处。 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律师,有幸担任了各类与婚姻家庭研究有关的社会机构兼职,亦参与了《婚姻法解释(三)律师建议稿》的修订工作,无论从学习还是服务公众的角度,均有义务重新梳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原则,便有了本书创作出版的想法。 笔者的执业活动中并非单纯的诉讼维权,基于婚姻这样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诸多社会学、心理学内容,综合运用各类知识为来访者解决困惑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笔者执业中的视角和立场更多承担了婚姻顾问、婚姻咨询师的职责。而婚姻顾问角色的担当,从接受过笔者婚姻顾问服务的委托人反馈中,均体现出良好效果。在这里,还得再次感谢广大婚姻困惑者对我的信任,每每给她(他)们做完婚姻顾问服务,听到她(他)们发自内心的真诚感谢时,我都备受鼓舞,为自己能帮助别人享受婚姻的幸福而振奋,为能解决他们多年未解的困惑而欣喜! 本书的内容紧贴《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则,从结婚编、离婚编两大部分入手,按照进入结婚、离婚的可能程序出发,将生活中常见的各类婚姻困惑包含其中,并一一举例分析。读者顺着这种脉络阅读时,能便利地找到各类婚姻困惑的处理方法。文中的分析并非简单地解答标题中的疑问,而是对该问题涉及的法律点都作了全面细致的介绍并加以提醒,以期达到触类旁通效果。读者只要灵活掌握,既能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亦能探寻防范纠纷的方法。当然,若能从中体悟出维系婚姻的智慧,是本书出版的最大福分。 基于此,本书可以是恋爱中人、婚姻中人、离婚困惑者了解婚姻、解决困惑、维护权益的知识读本,也可以是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辅助参考工具。若有读者朋友就婚姻家庭中的相关问题愿意与本人交流、分享,也欢迎登录中国婚姻家庭www.hunyin.org.cn与本人联系。 卢明生 2011年11月
内容概要
本书的内容紧贴《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则,从结婚编、离婚编两大部分入手,列举了婚姻家庭生活中最常见的101个法律问题。既能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亦能探寻防范纠纷的方法。
本书还收录了婚恋维权最常用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法律规定,是幸福婚姻的必备手册!
作者简介
卢明生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工协会婚姻家庭工作委员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心系毓活动组委会专家成员。
书籍目录
1 结婚篇
一 结婚前要知道的
1 同居关系能随意解除吗?
2 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在分手时如何分割?
3 为分手签订的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4 订婚后一方爽约,彩礼能要回吗?
5 婚检查什么,不婚检有什么隐患?
6 想结婚应满足哪些条件?法定婚龄怎么算?
7 能与“叔叔”结婚吗,亲属关系怎么算?
8 能与养父结婚吗?拟制血亲是如何规定的?
9 结婚登记手续怎么办,能请他人代办吗?
10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
11
举办了婚礼,能直接去民政局补领结婚证吗?补领结婚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12 离婚后破镜重圆又生活在一起属于复婚吗?如何办理复婚手续?
13 结婚一定要签财产约定吗?
二 结婚后要面对的
14 结婚后丈夫不允许自己继续工作怎么办?
15 结婚后有与异性交往的自由吗?
16 小孩一定得随父姓吗?
17 他未按时回家能罚款处罚吗?“空床费”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
18 妻子能代丈夫履行哪些事务?
19 丈夫强行要发生性关系能告强奸吗?
离婚篇
附录一 婚恋维权常用法律文书
附录二 婚恋维权相关法律规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同居关系能随意解除吗? 【生活实例】 2008年7月,杨敏(女,化名)大学毕业后来北京求职,初到北京时生活较为艰辛,情绪也非常低落。正在这时,遇到了同在北京创业的张华(男,化名)。张华向杨敏伸出了援手,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就过起了同居生活。同居后,杨敏有过一次流产。可由于双方性格、观念等方面原因,生活中有不少争吵,甚至打斗。为此,张华提出分手。但杨敏提出,自己与张华生活期间付出较多,且有流产,不同意分手,否则就要张华赔偿10万元。为此,张华打算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 专业评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两性观念的看法有了重大转变,年轻人之间的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与之相伴的同居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婚姻法》和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对“同居关系”并没有保持一个同一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对不同状态下的同居关系的法律处理原则不同,同居分为以下三类: (1)作为“事实婚姻”处理,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情形。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依当地习俗举办过婚礼,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应按离婚处理。 (2)作为“一般同居关系”处理,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其中有的以结婚为目的,有的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这种同居关系,法律既没有对此作出否定性规定,也没有作出肯定性保护,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3)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指男女中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特别是,此类同居关系,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重婚罪。按照《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没有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构成重婚罪。对于此类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杨敏与张华的同居关系,属于上文分析的“一般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无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必受法律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为此,张华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必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即可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而杨敏因同居流产要求10万元赔偿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支持。倘若在同居生活期间,发生了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伤害案件,只能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身侵权事由要求对方赔偿,其赔偿原则也与婚姻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完全不同。 2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在分手时如何分割? 【生活实例】 2006年5月,王燕(女,化名)在北京遇到了大学校友李明(男,化名)。由于双方在学校时就已认识,加之在北京并无其他亲戚,两人联系逐渐增多,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生活在一起。2009年8月,双方为结婚准备购置房屋,首付60万元,由王燕家里出资20万元,李明家里出资40万元。房屋登记在李明一方名下。2010年11月,王燕发现李明与他人关系暧昧,两人吵了一架后李明离家出走。经认真考虑两人决定分手,但对于房屋该如何分割则产生了争议。王燕要求分得一半,李明则只同意退给王燕20万元。 专业评析 非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共同生活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在同居生活期间非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无法与对方共享所得财产。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谁取得归谁所有。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亦是谁出资购买归谁所有。 本案中所涉及的同居生活期间的房屋购置在生活中较为常见。有的出资是当事人自己的积累,有的是父母的资助。对于父母资助款项的认定,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于同居期间涉及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此,王燕及李明家里的出资,在没有约定是赠与双方或是借款的情况下,都应认为是王燕及李明各自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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