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页数:292
内容概要
复习司考,没有什么比真题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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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客观试题
一、刑法概说
二、犯罪概说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四、犯罪主体
五、犯罪主观方面
六、排除犯罪事由
七、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八、共同犯罪
九、单位犯罪
十、罪数
十一、刑罚的体系
十二、刑罚的裁量
十三、刑罚的执行
十四、危害国家安全罪
十五、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十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八、侵犯财产罪
十九、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二十、贪污贿赂罪
二十一、渎职罪
二十二、军人违反职责罪
主观试题
章节摘录
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之一,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应当限定为刑法,在《刑法》第3条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用的也是“法律”二字,两处所用的“法律”的内涵和外延都应该是一样的,即都应该是刑事法律,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要低于故意犯罪,刑事责任一般也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3.选项A中,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因此,甲未认识到自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并不影响过失的成立,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而没有得逞,因此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甲的行为造成乙的名车毁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对名车毁坏这一结果,甲的主观罪过是过失,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过失毁坏财物进行规定,因此甲毁坏乙名车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中,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但由于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而未得逞,因此甲的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而随后甲在情急之下拔刀刺杀该犬的行为,虽然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此甲的这一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中,在疏忽大意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当行为人只能预见“会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时,行为人不对死亡负责。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4.本题考查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具体而言,A选项,对于成立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只要认识到其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即满足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A错误。盗窃枪支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就成立盗窃枪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乙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而窃取,故成立盗窃枪支罪,B错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故意特别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猥亵的对象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故C正确。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故意来说,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对象具有毒品的基本性质即成立犯罪故意,而无需了解具体的毒品种类,D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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