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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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2年版)》共有3大特点:
●内容齐全:本版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总计1446件。所收文件均现行有效,截止于2011年12月。
●编排科学:本书编排体例经过多次改进,力求达到科学合理:本版在延续上一版体例的基础上,增加了“2009-2011新增司法解释”部分,置于全书之首.
●使用方便:本版将“常用司法解释索引”调整到了目录之前,期能更充分地发挥快速检索的功能;总目录延续双层页码检索系统。正文中注有相关司法解释条文效力、删改情况及关联解释的说明。书末附有未予收录的司法解释名称索引和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书籍目录
常用司法解释索引
2009-2011年新增司法解释
(一)综合
(二)民事
(三)民事诉讼
(四)刑事
(五)刑事诉讼
(六)行政诉讼
(七)国家赔偿
一、综合
二、民事
(一)综合
(二)婚姻
(三)继承
(四)抚养收养扶养
(五)房地产
(六)名誉权
(七)劳动争议
(八)侵权责任
(九)知识产权
(十)合同
(十一)金融
(十二)破产改制
(十三)公司证券期货
(十四)担保
(十五)涉外经济
(十六)海事海商
(十七)诉讼时效
三、民事诉讼
(一)综合
(二)起诉和受理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证据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七)期间送达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
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程序
(十一)第二审程序
(十二)特别程序
(十三)审判蓝督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十七)执行程序
(十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二十)仲裁
四、刑事
(一)刑法适用范围
(二)犯罪
(三)刑罚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五)赃款赃物处理
(六)危害国家安全罪
(七)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侵犯财产罪
(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二)危害国防利益罪
(十三)贪污贿赂罪
(十四)渎职罪
(十五)军人违反职责罪
五、刑事诉讼
(一)综合
(二)管辖
(三)回避
(四)辩护与代理
(五)证据
(六)司法鉴定
(七)强制措施
(八)附带民事诉讼
(九)立案
(十)侦查与起诉
(十一)审判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六、行政诉讼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起诉与受理
(六)证据
(七)审理和判决
(八)执行
(九)法律适用
(十)诉讼费用
(十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
七、国家赔偿
(一)综合
(二)行政赔偿
(三)司法赔偿
附录一:未予收录的司法解释名称索引
附录二: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章节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10年1月11日法-释[2010]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七条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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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版本请见:《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总第21版)(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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