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内容概要
本书特点如下:
一、权威编撰
本书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审定,内容准确、权威。
二、精选文件
从我国数千件法律文件中,精选出使用频率最高、最实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四个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共计295件,所选文件截至2011年11月。
三、准确查找
1.将所选文件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及非诉讼法类七大类。每个大类下再根据内容进行二级分类,并按照文件的效力层级进行排列,力求主题明确,层级分明。
2.除常规目录外,本书还制作了拼音索引,方便读者快速准确地查找文件。
3.选取了部分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逐条加注条旨,言简意赅,方便读者快速准确地了解条文内容。
四、动态增补依托我社权威法规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提供免费实时专业法规增补服务,详见书后所附“读者增值服务表”。
书籍目录
拼音索引
宪法类
(一)宪法
(二)国家机构法
(三)立法制度
(四)民族区域自治
(五)国家赔偿
民法商法类
(一)总类
(二)物权
(三)债权
(四)知识产权
(五)婚姻、继承、收养
(六)商法
(七)侵权责任
行政法类
(一)总类
(二)人事
(三)公安
(四)国家安全
(五)司法行政
(六)科学、教育
(七)文化、体育
(八)卫生、计划生育
(九)应急管理
(十)城乡建设
(十一)环境保护
经济法类
(一)财政
(二)税务
(三)矿产、水利、能源
(四)农林牧渔
(五)价格
(六)土地
(七)交通
(八)邮电信息
(九)工商管理
(十)审计、统计
社会法类
(一)社会保障
(二)特殊保障
(三)劳动用工
(四)安全生产
刑法类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一)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
(三)行政诉讼
(四)非诉讼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确定议题的途径】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第十条【视察或专题调查】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第十一条【意见汇总】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第十二条【送交、修改和发放报告的期限】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人】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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