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刘鑫,孙东东,陈特 主编  页数:315  

内容概要

  这本《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由刘鑫、孙东东、陈特主编,全书立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理论与实务,结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与侵权责任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与医疗损害责任有关的司法指导文件,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中涉及的责任认定、证据、损害鉴定、赔偿标准等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分析阐释,以期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第一,以案说法。本书共收录典型案例32件,针对每一案件进行评析,探寻审判对策。
第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每一章节下,既有“原理阐释”,又有“实务问题及难点”,并附有“法条链接”,辅以“案例评析”,使得本书从理论到实践,内容充实,实务性强。
第三,分析透彻。本书从八个方面对医疗损害诉讼中涉及的重点问题、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对于探寻解决对策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收录文件全面。本书对现有的地方法院司法文件进行汇编和整理,对于指导基层法院审判实践有帮助作用。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适合从事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实务工作者阅读。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影响
 第一节 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统一
  案例1 分别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判决案件
  案例2 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获赔案件
 第二节 举证责任倒置的变更
  案例3 某医院转抄医嘱病历失真致鉴定不能
第二章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难题及审判对策
 第一节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难题
 第二节 医疗损害赔偿立法与司法现状
 第三节 医疗损害赔偿难题的地方司法策略
第三章 医疗过错与免责认定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案例4 杨某等与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医疗过错认定标准
  案例5 乡镇卫生院医疗水平判断案
  案例6 从某与南京某医院因错误手术损害赔偿纠纷
 第三节 医疗损害的抗辩事由
  案例7 江某与北京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案例8 某肿瘤患者自杀医疗机构无责案
第四章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起诉
  案例9 如何确定不当出生之诉的原告?
  案例10 刘女士诉深圳北京两医院案
  案例11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亮菌甲素注射液致患者死亡案
 第二节 法律溯及力与诉讼时效
  案例12 许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诉讼时效问题
  案例13 周某诉某医院输血致丙肝感染案
第五章 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与举证责任原则
  案例14 因医疗机构病历缺陷实施过错推定案
 第二节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最新规定
  案例15 医疗机构未告知患方尸检承担责任案
第六章 医疗文书的证据问题
 第一节 医疗文书的范围
 第二节 病历的提供、查阅与封存
  案例16 某医院丢失患者病历引发纠纷
  案例17 南京“天书病历”案
 第三节 病历的证据学审查
  案例18 病历被篡改68处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案例
  案例19 电子病历遭受患者质疑的案例
第七章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第一节 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
  案例20 法医鉴定补充医学会鉴定案
 第二节 医疗损害鉴定的若干疑难问题
  案例21 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医鉴定结论不一致案
第八章 赔偿标准及计算
 第一节 赔偿标准的一元化
 第二节 具体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
  案例22 医疗费用须凭据支付
  案例23 治疗原发病的费用不在赔偿之列
  案例24 患方设立陷阱获取医方提供的陪护证明
  案例25 交通费审查实例
  案例26 住宿费审查实例
  案例27 致残的医疗损害赔偿项目
  案例28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案
  案例29 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赔偿项目
  案例30 医疗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节 可能发生重复赔偿的情况
  案例31 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条件
  案例32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同时赔偿
  附录: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法院审判工作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9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0年10月11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高法[2010]36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0年11月18日)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当然,医疗活动是极其复杂而多样化的,因此,对于医疗水平的把握,应当根据医疗技术来区别对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规定了具体要求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守,不应当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别。除此之外,有的诊疗行为属于基本性操作,也不一定要考虑这些因素。反之,对于有的诊疗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也可以理解为包括地区、资质等因素。不过这种理解仍然存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对医师注意义务的判断要综合以上因素,结合具体情况将医疗技术或者医疗行为进行分类或者分级予以分析。刘宇建议将医疗水平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最低水平标准,是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非技术性要求;第二类是基本医疗水平标准,是以一种清晰的书面方式进行表达,大家都可以清晰地进行认定的定型化的诊疗规范;第三类是通常医疗水平标准,是不能用清晰的方式表达出来的非定型化的诊疗规范;第四类标准为信赖医疗水平标准,是基于一种信赖关系存在的高于正常的医疗水平。第一类和第二类标准可以直接由规范进行评价。其中第一类标准可以由法官直接判断,第二类标准需要由医学专业人士以鉴定的形式做出,第三类通常医疗水平标准只能由同行进行评价,而第四类信赖医疗标准则需要考虑一些特殊的因素。在第一类和第二类标准中,只有时间因素可以考虑,原则上讲是不能考虑地域和资质的。但是在第三类通常医疗水平标准中,应当全面考虑时间、地域、资质的因素。而信赖医疗水平标准就不应当考虑地域和资质,但是应当考虑产生信赖关系的因素。这种分类方法太细,实践中难以区分和具体操作。我们建议将医疗技术分为两大类:基本医疗技术和非基本医疗技术。基本医疗技术是指开办医疗机构及取得医务人员资格必须要掌握的技术,即入门级的医务人员应知应会的医疗技术。对于基本医疗技术的医疗水平的判断,就应当以时间和紧急情况作为考察的基本因素。而非基本的医疗技术主要是指疑难复杂、技术难度大、医疗风险高、设备要求复杂甚至是多人合作才能完成的医疗技术。在判断非基本的医疗技术的医疗水平时,需要考虑包括时间、地区、医师资质、医疗机构资质、紧急情况等多重因素,以实现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客观公平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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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由刘鑫、孙东东、陈特主编,适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研究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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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这是一本非常实用的好书上。
  •   看了点,一般吧!
  •   以为是纯实务,结果是纯理论!!
  •   内容丰富详尽,分析透彻全面。
  •   分析医疗损害相关法律问题权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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