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孙毅 页数:756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部汇集了我国近十余年来,在物权、合同、侵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以及商事等私法领域,真实发生过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世的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资料的工具书。适宜的读者群,主要是注重实务研究的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高等院校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展案例教学的教师以及其他对法律的实践应用感兴趣的具有一定法学基础的读者。《人民法院民商事公报案件裁判要旨(1999-2011)》的主要特色是:案例的真实性、来源的权威性、角度的新颖性、检索的便利性。
作者简介
审定
苏泽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主编
孙毅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副教授
书籍目录
案件类别索引
关键词索引
导论
一、物权法篇
二、合同法篇
三、侵权法篇
四、婚姻家庭法篇
五、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篇
六、商事法篇
重要民商事法律法规目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债务人与其成立的新公司之间关于以接收相关财产作为承担等额债务前提的约定对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务人改制成立新公司是否丧失偿债和进行生产的能力,不是认定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债务人改制前债务的依据。故新公司关于债务人并未丧失偿债和生产能力,其不应承担债务人债务的上诉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改制企业将债务转移给新成立的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经相关债权人同意的,发生债务有效转移的法律后果,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转移的债务。改制企业转移债务未经转移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债务仍由改制企业承担。改制企业如将部分财产转移给新设公司的,按照法人财产原则,由新设公司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与改制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法人财产原则,要求改制企业和接收改制企业财产的新公司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裁判依据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48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1月3日) 第6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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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商事公报案例裁判要旨(1999-2011)》针对每一个民商事裁判,将它整理为十个部分,即:案件名称、案件类别、关键词、裁判法院、案号、裁判日期、资料来源、基本案情、裁判要旨、参考法条。需要说明的是案例类别索引、关键词索引、篇目目录索引三种检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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