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季卫东 页数: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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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律程序的意义》旨在就秩序的建构和规范的运作等问题正本清源、拾遗补阙,以便把重新诠释和发展了的程序正义论与既有的人际互动关系结合起来。自1993年论文发表以来,新程序主义论在国内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甚至引起某些持续性发酵的效果。学有专攻的诸位先进以及广大读者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理解、声援以及引伸。与此同时,批评和质疑的言论也很强劲,历经十余年之后仍然余波荡漾。由此亦可见,无论立场和判断的差异有多大,要不要把公正程序作为中国法制改革的突破口,这的确是个值得反复探讨的真问题。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在这样的时刻,必须通过正当程序来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凝聚基本共识,进而以井然有序、波澜不惊的方式推动政治改革,逐步达到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作者深信,没有程序就没有真正的法治可言。为此,有必要对各种质疑和辩难进行反驳,并对新程序主义作进一步的阐发。这就是出版这个增订版的缘由。
作者简介
季卫东,1957年出生于南昌市。1983年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留学日本,获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就任神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6
年升任教授,2009年接受“神户大学名誉教授”称号。自2008年9月起担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兼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曾任或现任的国际学术兼职有:社会学国际协会法社会学研究委员会(RCSL)指定理事、日本国际民商事中心学术委员、关西民商事法研究会理事、日本法社会学理事、亚洲太平洋论坛(淡路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日本文科省
21世纪重点学科研究据点“神户大学市场化社会动态法学研究中心”基础研究部门理论组负责人、日本国际高等研究所(IIAS)企画委员、东京财团比较制度研究所(VCASI)研究员等。除此之外,还曾经担任过《国际法社会学杂志》(英国)的编
委,现任《法社会学》(日本)审查委员、《法社会学》(意大利)学术编委。
书籍目录
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一、序言: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
二、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三、现代程序的结构与功能
四、程序与现代社会
五、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
六、结语:程序建设的程序
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
一、绪言
二、为新程序主义立场辩护
三、社会正义的实质性判断与程序性条件
四、法律程序、论证理由以及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
五、从追踪管理和满意度看到的中国式程序设计
六、结论
章节摘录
我说过,契约的非契约性基础是程序。现在我又明确指出:程序的非程序性基础是契约。这岂不是循环论证?答日:道德论证只有在具备环状结构的场合才能除去终极性价值根据的假设。通过循环达成动态平衡,这既是程序的存在方式,也是程序的功能表现,还可以被理解为程序的正统化机制。首先就程序问题达成合意,再通过程序以及在程序竞技场上展开的说服力比赛来逐步寻求实体问题的合意;在实体问题无法达成合意时,程序问题的合意就成为决定和强制的正统性基础;而程序是否妥当则由程序性合意是否存在、是否充分来评价。在这里,得以跳出循环论证窠臼的撑竿是在程序与契约之间参与沟通活动的发言主体反复进行的那个说服力比赛以及向他者开放的反思化作用和其中的收敛效应。 所以也不妨这么表述:法制的正统性根据,归根结底还是合意;而为了保证合意的纯度需要程序的正当过程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满足程序要件就是正统化的前提和基本标尺。尤其是在价值多元的状态下,没有公正程序也就没有真正的合意可言。至于程序本身是否体现了正当过程等价值要求,也需要通过承认或同意以及对异议的容纳来检验和矫正,反思理性主要在分歧与一致的夹缝里以及两者之间的转化过程中发挥作用。上述互动关系意味着在程序与契约之间嵌入了平等对话这个参量,在这里论据的真实性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依赖论题本身来证明,可以说并不存在循环论证这样的形式逻辑方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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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编著的《法律程序的意义(增订版)》是法学名篇小文丛之一,本书旨在就秩序的建构和规范的运作等问题正本清源、拾遗补阙,以便把重新诠释和发展了的程序正义论与既有的人际互动关系结合起来。作者深信,没有程序就没有真正的法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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