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裁判汇编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江必新  页数: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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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为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进一步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我们编辑了这本《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裁汇编》。本书汇集了最高人民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有代表性和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其中,行政判决书62份,行政裁定书44份。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之后,还附录了下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本书资料丰富,案例权威,涵盖了行政诉讼的新问题、新情况和热点、难点。

作者简介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书籍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亚太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其理由是:(1)被告宝鸡市工商局违反办案程序,在诉讼中向原告和证人取证,超越职权代行审查许可证核发和海关监管职权等问题,一审判决没有认定;(2)一审判决认定无进口证明不当;(3)不存在转让配额和组装问题。 宝鸡市工商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亚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修配厂辩称:我厂接受亚太公司的委托,对其进口的旧奥迪轿车“两件套”进行检修和测试,宝鸡市工商局认定违法组装整车没有根据。 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河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以其下属河南省迅益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维修之急需”为名,向河南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申请进口汽车车身总成100台,汽车发动机总成200台。国务院机电设备协调办公室1993年6月4日、14日核发给土产公司(机电设备进口证明)两份,批准其进口日本产丰田、美国产福特汽车车身总成共15个,日本产丰田2.0、2.2、3.0汽车发动机总成共20台;进口的目的是用于汽车维修;到货口岸为广州、南京海关。此后。该公司北京业务部经理刘朝辉与亚太公司第五进出口部经理章谦商定:由土产公司提供(机电设备进口证明),由亚太公司作为该项进口业务的对外成交单位,出资与外商签约订货。7月2日、28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依据国务院机电设备协调办公室核发给土产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证明),签发了3份《进口货物许可证》。 1994年4月16日,亚太公司与永隆(香港)有限公司分别签了进口德国产旧奥迪车身总成和发动机总成各15台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到货口岸为连云港或秦皇岛。4月26日至30曰,永隆(香港)有限公司通过香港鸿运汽车零件公司将15辆德国产旧奥迪轿车拆解为车身和发动机“两件套”,随后将列有所拆解车辆底盘和引擎对应号码的《左车太车辆拆件通知书》送亚太公司。同年5月3日,亚太公司与土产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该协议约定:亚太公司委托土产公司代理进口汽车关键件(车身总成和发动机总成)15套;亚太公司负责在香港将货物发运至连云港,土产公司负责办理报关手续;亚太公司在货物到达连云港前将代理费555000元人民币交付土产公司。协议签订后,因土产公司没有进口汽车的报关权,亚太公司又委托河南省外经委驻连云港办事处代其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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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要求买的,应该很有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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