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编 页数:302
内容概要
本书自2006年初版以来,历经多次改版重印,在考生中树立了骄人的口碑,深得信赖,几年来帮助众多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考生的成绩与信任是对我们最好的鼓励和鞭策。专家经验和考生反馈告诉我们,做题是掌握法条和知识点并进而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最佳途径。一套洞悉命题趋势、紧扣考试要求、全面覆盖考点、强化突出重点的题解书作用非同凡响。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客观题
第1课 民法概述
第2课 自然人
第3课 法人
第4课 物与有价证券
第5课 民事法律行为
第6课 代理
第7课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8课 物权概述
第9课 所有权
第10课 共有
第11课 用益物权
第12课 担保物权
第13课 占有
第14课 债的慨述
第15课 债的履行
第16课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17课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18课 合同慨述
第19课 合同的订立
第20课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第21课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22课 合同责任
第23课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24课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25课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26课 技术合同
第27课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28课 知识产权概述
第29课 著作权
第30课 专利权
第31课 商标权
第32课 婚姻家庭
第33课 继承概述
第34课 法定继承
第35课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36课 遗产的处理
第37课 人身权
第38课 侵权责任
第二部分 主观题
参考答案及详解
第一部分 客观题
第二部分 主观题
附:参考答案速查
章节摘录
版权页:1.赵玉芬是个体户,丈夫早逝,自己抚养二子一女。长子刘一明成年后于2000年与胡柔结婚,生有一子刘胜利,刘一明不幸于2003年因病去世。胡柔一直没有改嫁,照顾孩子,伺候婆婆。次子刘二明系养子,受刺激患精神病,一直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2006年2月,赵玉芬因重病被胡柔送到医院治疗,虽经数月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3个月后死亡。死前赵玉芬立有一份遗嘱,将其个人存款10万元中的2万元赠送给邻居陈鸣,感谢他多年来对她家的关心与帮助。赵玉芬在外地的女儿刘小芳打电话称,赵玉芬生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刘小芳继承,但没有其他证据。根据题意回答下列问题:(1)刘小芳称赵玉芬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刘二明是不是享有赵玉芬遗产的继承权?为什么?(3)若胡柔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赵玉芬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刘胜利是否有权继承赵玉芬的遗产?为什么?(5)本案中,赵玉芬的10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2.某甲中风后全身瘫痪长年卧床,其子乙、女丙均在国外无法照顾某甲。乙妻从家乡招保姆丁照顾某甲生活。丁任劳任怨,对甲照顾无微不至。甲甚为感激,遂立下遗嘱,将汽车赠与丁,房产由乙、丙继承。临终前,甲又立一遗嘱,改将房产赠与丁,汽车由乙、丙继承。则甲的遗产该如何分配?3.王某早年丧偶,有两个女儿王樱和王琴,后又收养了一子取名王新。王新在外地工作成家,生有一子王建军。1997年王新因工伤事故死亡,当时王建军只有两岁。王新的妻子一年后与同事张某结婚,王建军与母亲、继父共同生活,张某自己没有子女,待王建军如同己出。2006年10月王某因病去世,王樱、王琴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王某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其中写明祖传房屋一栋留给生活比较困难又照顾自己较多的女儿王樱。对其他财产未作处分。经查,王某尚有存款近10万元,红木家具一套及家用电器若干,价值约5万元。王樱因与妹妹关系一直很好,父亲又将房子留给了自己,故提出自己只要房屋,其他财产均归王琴,王琴同意。但赶回奔丧的王新的妻子提出异议,认为王建军也是王家的后代,也有权继承祖父的遗产。而王家姐妹则认为王新本不是父亲的亲生儿子,王建军又长期与继父生活,并改名张建军,故与王家没有关系,也无权继承财产。问:(1)王建军是否有继承权?为什么?(2)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编辑推荐
《国家司法考试同步训练题解:民法(2012年)》:洞悉命题趋势紧扣考试要求,精挑细选点明思路、详尽梳理解析呈现解题全貌,强化重点辨析疑难。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