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43
内容概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役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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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修订)》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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