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88
内容概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合同法律的出台,我国合同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为了帮助读者从整体上把握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学习和应用合同法律,我们精心编辑出版本书。
编写本书的原则是:1.权威。选取的文本均为国家公布的正式文本。2.实用。按照合同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排序,相关法律文件排在基本法律后面,并且归纳了便于读者学习和理解法条的条文主旨。3.简明。收录最重要、最实用的合同法律文件,减少篇幅,方便携带和查找,也使得本书物美价廉。
书籍目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7月23日)
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
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
借款、储蓄合同
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房地产合同
担保、保证合同
保险合同
合伙、联营合同
章节摘录
版权页: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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