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适用全书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666  

内容概要

《法律适用全书系列(第四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根据国家最新立法动态编纂的大型法律工具书,最大的特色在于注重法律文件之间的关联适用,重点法律条文后都附有具备强大检索功能的“注释链接”,指引读者快速查找关联规定。本书为《安全生产法律适用全书》第四版,涵盖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按照主题内容和效力级别分类,并对修正或废止的部分条文加注说明。本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写。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二、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
三、交通运输安全
四、建筑施工安全
五、消防安全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
七、民用爆炸安全
八、石油天然气安全
九、劳动安全保护

章节摘录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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