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罗翔 页数:333
内容概要
荟集一线辅导名师,融法理、法条、真题三大司考备战元素于一体的教材新革命,突出重难点及高频考点。减轻复习压力,替代高额培训,提升司考备新境界!
书籍目录
第一课 刑法概说
第1讲 刑法的基本知识
第2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3讲 刑法的适用范围
重点刑法的空闻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课 犯罪概说
第三课 犯罪构成
第1讲 犯罪构成概述
第2讲 犯罪客体
第3讲 犯罪客观要件
重点不作为
因果关系
第4讲 责任能力
重点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第5讲 犯罪主观要件
☆最点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重认识错误
第6讲 责任阻却事由
第四课 犯罪排除事由
第1讲 正当防卫
重点防卫过当
特殊防卫
第2讲 紧急避险
第3讲 其他排除犯罪事由
重点被害人承诺
第五课 故意犯罪形态
第1讲 概述
第2讲 犯罪预备
第3讲 犯罪未遂
第4讲 犯罪中止
第六课 共同犯罪
第1讲 共同犯罪概说
第2讲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3讲 共同犯罪的分类
重点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第4讲 共同犯罪的复杂问题
第七课 单位犯罪
第八课 罪数
第1讲 罪数理论
重点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第2讲 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第九课 刑罚体系
第1讲 刑罚概说
第2讲 主刑
第3讲 附加刑
第4讲 社区矫正
第5讲 非刑罚处罚方法
第十课 刑罚的裁量
第1讲 量刑情节
……
第十一课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第十二课 分则概述
第十三课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课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课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六课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七课 侵犯财产罪
第十八课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九课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课 渎职罪
附章 主观题高分突破指南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根据主体和对象的不同,贿赂犯罪还有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1.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述主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论。2.对单位行贿罪是自然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3.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国有和非国有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4.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介绍贿赂的刑罚很低,因此介绍人只有在不成受贿共犯或行贿共犯时才构成此罪,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获得财物起到实质的帮助作用,例如帮助收受财物或转交财物,无论介绍人是否收受财物,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八、其他罪名本课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前两罪是自然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而后两罪是单位(分别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犯罪。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30万以上),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本罪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国家工作人员负有说明来源合法的义务,但是公诉机关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那就是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本罪是一种补充性罪行,只有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所拥有的巨额财产是其他犯罪所得时,才以本罪处罚。如果查明财产的来源是贪污、受贿所得,应当以贪污、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查明部分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部分财产来源不明且数额巨大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提高了这一犯罪的法定刑,最高法定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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