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高其才 页数:300
内容概要
内容简介: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考360分和考600分的结果是一样的,成功与否,实质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过关”。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有很多,主线只有三条一法理、法条、真题,对此,无论是通过还是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切身体会——不通法理、不熟法条、不练真题,司考通关,难!
要做到这三条也绝非易事。“通法理”,司法考试传统教材浩如烟海,看完一遍都难,更不要说读懂读通。“熟法条”,司法考试考纲范围内的法规超过250件,字数超过200万,看过就忘也在情理之中。“练真题”,从2002年算起十届司法考试真题超过3000道,做不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司法考试过关的经验只有一个——抓住三大主线,熟悉考试重点,该记的反复背,该舍弃的大胆舍弃,把精力用在刀刃上,才能成功!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1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第2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重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第3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第1讲 依法治国
第2讲 执法为民
第3讲 公平正义
第4讲 服务大局
第5讲 党的领导
第三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1讲 健全完善立法
第2讲 坚持依法行政
第3讲 严格公正司法
第4讲 其他基本要求
第二编 法理学
第一课 法的本体
第1讲 法的概念
☆重点 法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的作用
第2讲 法的价值
第3讲 法的要素
☆重点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4讲 法的渊源
☆重点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第5讲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6讲 法的效力
第7讲 法律关系
☆重点 法律关系的含义
第8讲 法律责任
第二课 法的运行
第1讲 立法
☆重点 我国的立法体制
第2讲 法的实施
第3讲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4讲 法律推理
第5讲 法律解释
☆重点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课 法的演进
第1讲 法的起源
第2讲 法的发展
第3讲 法的传统
☆重点 法系
第4讲 法的现代化
第5讲 法治理论
☆重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四课 法与社会
第1讲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重点 法与和谐社会
第2讲 法与经济
……
第三编 法制史
第四编 宪法
第五编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附录 主管题高分突破指南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一)习惯习惯的含义很宽泛,既指个人习惯,也指社会习惯,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习惯之所以能够成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是因为它是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习惯中自然形成的,是该共同体的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体现,也是他们的共同理性的体现。(二)判例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判例的重要性已被大家所承认,在中国,判例的重要性也被人们普遍承认。例如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各卷的案例汇编的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判例之所以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是因为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三)政策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宪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诸多原则是国家政策的体现,有的内容甚至成为宪法、法律、法规本身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具有指导作用。四、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我国《立法法》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在法学理论中,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正式的法.的渊源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由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此外,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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