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张锋 页数:304
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考360分和考600分的结果是一样的,成功与否,实质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过关”。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有很多,主线只有三条一法理、法条、真题,对此,无论是通过还是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切身体会——不通法理、不熟法条、不练真题,司考通关,难!
要做到这三条也绝非易事。“通法理”,司法考试传统教材浩如烟海,看完一遍都难,更不要说读懂读通。“熟法条”,司法考试考纲范围内的法规超过250件,字数超过200万,看过就忘也在情理之中。“练真题”,从2002年算起十届司法考试真题超过3000道,做不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司法考试过关的经验只有一个——抓住三大主线,熟悉考试重点,该记的反复背,该舍弃的大胆舍弃,把精力用在刀刃上,才能成功!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课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1讲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2讲 行政法的法源
第3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 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编 主体论
第二课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1讲 行政主体
重点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行政机关及其下设机构
第2讲 行使行政职权的非政府组织
重点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的区分
第3讲 公务员法
重点 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的处分
第三编 行为论
第三课 抽象行政行为
第1讲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2讲 行政法规
重点 制定程序和监督适用规则
第3讲 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重点 制定程序和监督适用规则
第四课 具体行政行为
第1讲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第2讲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第3讲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第4讲 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第五课 行政许可
第1讲 行政许可概述
重点 信赖保护原则
第2讲 行政许可的设定
重点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设定权规定权
第3讲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第4讲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重点 行政许可听证
第5讲 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重点 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第6讲 法律责任
第7讲 行政许可诉讼
第六课 行政处罚
第1讲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第2讲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重点 行政处罚种类与设定权限
第3讲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与适用
第4讲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第5讲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第6讲 治安管理处罚
重点 治安处罚的种类、程序
第七课 行政强制
第1讲 《行政强制法》概述
重点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
第四编 责任论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2.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j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2003年卷四第七题的第四问即考查此内容。’合法行政原则至少在司法考试以来已考过四次:一是2003年论述题:谈谈对南方大城市交管部门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二是2003年卷四第七题第四问:“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理由不成立,因为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没有授予的职权。三是2005年卷二第80题:“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当选B,因为行政机关职权法定,没有明确授权即构成违法。四是2007年论述题中的第三种情形,法律不可能授予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收回已生效的许可的职权,国土资源部门为此而收回已发出的许可证既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也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当然,对2006年论述题仍可以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加以阐述。二、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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