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杨雄 页数:296
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考360分和考600分的结果是一样的,成功与否,实质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过关”。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有很多,主线只有三条一法理、法条、真题,对此,无论是通过还是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切身体会——不通法理、不熟法条、不练真题,司考通关,难! 要做到这三条也绝非易事。“通法理”,司法考试传统教材浩如烟海,看完一遍都难,更不要说读懂读通。“熟法条”,司法考试考纲范围内的法规超过250件,字数超过200万,看过就忘也在情理之中。“练真题”,从2002年算起十届司法考试真题超过3000道,做不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司法考试过关的经验只有一个——抓住三大主线,熟悉考试重点,该记的反复背,该舍弃的大胆舍弃,把精力用在刀刃上,才能成功!
书籍目录
第一课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1讲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2讲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重点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第3讲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重点 刑事诉讼职能与刑事诉讼主体第二课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1讲 基本原则概述第2讲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对比记忆 享有侦查权的六大机关及其分工第3讲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第4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讲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6讲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比记忆 人民检察院对不同诉讼行为的监督方式第7讲 审判公开原则☆对比记忆 三大诉讼法中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比较第8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9讲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重点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具体体现第10讲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重点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护第11讲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点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处理方式第12讲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讲 刑事司法协助第三课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1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对比记忆 刑事诉讼中各专门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和职权第2讲 诉讼参与人概述☆对比记忆 各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和特有的诉讼权利三大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比较第四课 管辖第1讲 立案管辖☆对比记忆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第2讲 审判管辖☆对比记忆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及其在三大诉讼法中的比较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第五课 回避第1讲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对象☆重点 回避的适用对象第2讲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重点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第3讲 回避的程序第六课 辩护与代理第1讲 辩护人☆对比 记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权利比较律师与非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区别☆重点 2007年《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第2讲 辩护的种类☆重点 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辩护及其处理第3讲 刑事代理☆重点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第七课 刑事证据第1讲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重点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第2讲 刑事证据的种类第3讲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重点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及其运用第4讲 刑事证据规则☆重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5讲 刑事诉讼证明☆重点 不必提出证据证明的事项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附章:主观题高分突破指南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3)罪犯正在怀孕的。2.停止执行后的处理(1)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2)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3)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②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③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案件的执行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2.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3.对于该类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4.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三、拘役、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1.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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