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翟玉娟 页数:241
内容概要
本书的定位是实践指导型的书籍,意图对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标准、工伤保险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有清晰的了解和指引,在书中尽可能囊括在实践中发生的多种类型的真实案例,剖析工伤的具体情形。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工伤保险简介
1.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有什么作用?
2.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单位和哪些人?
3.国家机关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公务员是否适用工伤
保险制度?公伤与工伤是否是一回事?在国家机关
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4.事业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是否可以被认定为
工伤?
5.公安民警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6.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是否可以享受中国的工伤保险?
7.职工到境外工作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个体工商户能自己参加工伤保险吗?能为其雇工办。
理工伤保险吗?
9.用人单位要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10.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直接将缴纳社会保险的钱给职工
而不参加社会保险?
11.对于一个建筑工人,是包工头缴纳工伤保险还是建
筑公司缴纳?工资按天结算,还有工伤保险吗?
12.劳动者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如何知道
单位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13.是否所有的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14.民办学校是否要为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
15.律师事务所是否要为律师缴纳工伤保险费?
16.律师事务所是否要为见习律师缴纳工伤保险费?
17.工伤概不负责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18.工伤保险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是一回事吗?
19.进行工伤保险索赔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第二章 工伤的范围
第三章 工伤认定的程序及有关问题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工伤的救济途径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第10条的规定,潘某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潘某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是该案的争议焦点,其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不是该案的关键。因此,潘某的死亡时间不影响社保部门依照相关事实依据作出潘某非工伤的认定结论。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潘某发病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社保部门认为潘某是在交接班的过程中发病的,而交接班不是上班时间,所以不能认定潘某的死亡为工伤,并将该案例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介绍,说明此类情况不能构成工伤。根据调查发现,潘某当天的值班时间是早上11点至晚上9点,但厂里明文规定保安员要在值班时间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上午10时45分许,潘某已经到达保安室,并进入了自己的工作岗位,据同事介绍潘某到达工作岗位后,感觉身体不舒服,“频繁去厕所”。通过本案事实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规定保安要在值班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这15分钟虽然不是正式的值班时间,但也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达的时间,这15分钟的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而潘某在保安室里感觉不舒服,要求其他保安进行替班,也是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之后潘某离开保安室去看医生,可以认定潘某突发疾病时正在工作岗位上。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不能局限于明确要求的几点整至几点整,一般还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要求的加班加点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凡是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自然延伸的合理时间皆应属于工作时间。因此,可以认定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应被认定为工伤。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最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遭受的伤害、疾病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本身就是倾斜性立法。但社保部门却无视本案事实,将在工作岗位出现的疾病、死亡认定为上班时间没有开始,这种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后来社保部门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被法院撤销。 11.工间休息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张某在某制鞋厂上班,在工间休息时,与同事聊天,突然车间上的一块天花板掉下来将张某砸伤。张某要求工厂向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申报工伤,但工厂拒绝为其申请,认为张某并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认为不构成工伤。张某不服,自己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后,作出了张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在本案中,张某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就在于工间休息时受到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问休息虽然暂时处于休息阶段,但也是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阶段,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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