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8
内容概要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最新修订)》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3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十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第十二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第十三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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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最新修订)》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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