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本社 页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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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在2010年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时,其内容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围绕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房产分割问题做出规定。在高房价和高离婚率的今天,离婚时对于房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而如今贷款买房成为公民购房的主要方式,这样一来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变得异常敏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解决了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尴尬,为各地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统一了标准。也必然会给高房价、高离婚率的当今社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影响甚至改变人们的婚姻观。
为了让读者第一时间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并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我社第一时间编辑出版了此单行本。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章节摘录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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