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李春华 编 页数:476
内容概要
为了帮助广大公安干警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的考试內容,从而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和练习,在真正提高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的同时,高效、顺利地通过考试,我们特组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相关学科知名教授学者编写了这套专门的辅导用书。丛书共九册,分为公共科目卷、刑事犯罪侦查卷、经济犯罪侦查卷、治安管理卷、出入境管理卷、消防卷、交通管理卷、禁毒卷,以及法规汇编。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考点详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考点1—1:(聚众)揽乱单位秩序
考点1—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考点1—3:(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考点1—4:(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考点1—5:扰乱大型活动秩序
考点1—6: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考点1—7:寻衅滋事行为
考点1—8: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行为
考点2—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考点2—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考点2—3: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考点2—4:公众活动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
第二部分 模拟试卷(附参考答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4.《消防法》第62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消防法》第62条第(一)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5.《消防法》第62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消防法》第62条第(二)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未经许可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未经许可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