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漆思剑 页数:218
内容概要
经济法学界长期存在着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争论,争论的重点在于对国家投资经营法地位的认定。漆思剑编著的《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和地位研究》以市场经济体制为背景,分析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原因和方式,从国家举办国有企业的原初性目的出发,比较了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之区别。与宏观调控法促导式调节经济不同,国家投资经营法以直接参与的方式调节经济,两者具有不同的本质与任务、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国家投资经营法服从而不从属于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独立组成部分,它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一同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中国等处于转型阶段的国家,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以国有企业法为主体的国家投资经营法依然是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故此,完善以国有企业法为重点的国家投资经营法,不仅有利于经济法学科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作者简介
漆思剑,男,1969年生,江西吉安人。2008年6月毕业于中南大学,获博士学位。系江西省第七批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教师。现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在《政治与法律》、《学术界》、《甘肃社会科学》等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30多篇,其中有多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参著1部。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获省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理论上的考虑
二、实践上的考虑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观点述评
一、国外相关观点述评
二、国内相关观点述评
第二章 现代国家参与投资经营的原因和方式
第一节 现代国家参与投资经营的原因
一、现代国家参与投资经营的社会根源
二、弥补市场唯利性缺陷——现代市场经济下国家投资
经营的经济根源
三、调节经济——现代市场经济下国家参与投资经营
最重要的目的
四、国家投资经营调节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
第二节 国家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
一、国家资本的进入和退出——国家参与投资经营过程
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式
二、如何理解“国退民进”与国家资本进入与退出
之间的关系
三、国家投资经营进入的领域
第三章 国家投资经营的一般法理分析
第一节 国家投资经营法的价值和原则
一、国家投资经营法的价值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原则
第二节 国家投资经营的法律规制及内容
一、政府失灵的原因及表现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律规制的内容
三、国家投资经营法内部体系的构成
第三节 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章 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
第一节 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
一、参与式调节——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方式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演变为国家调节经济之法
第二节 西方私有化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后的
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经济法性质
一、西方私有化浪潮之后的国家投资经营法的
经济法性质
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后的国家投资经营法的
经济法性质
三、我国和西方的国家投资经营法之比较——
以调节经济的思想渊源和完善路径为视角
第三节 再分配功能——国家投资经营法调节经济的
本质反映
一、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再分配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如何实现社会利益的再分配
三、国家投资经营法在“中国一喀什”经济特区中的
地位和作用
第四节 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经济法属性
第五章 国家投资经营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节 国家投资经营法是经济法体系的独立组成部分
一、市场唯利性缺陷的相对独立性——国家投资经营法
独立地位的理论前提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本质与任务、调整对象和调整
方式的相对独立性
三、国家投资经营法是投资法和经营法的统一
第二节 国家投资经营法与经济法体系中其他亚部门法的
关系
一、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三、国家投资经营法、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
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第三节 国家投资经营法之地位在未来的发展变化
一、国家投资经营法之独立地位在未来保持不变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独立地位的新证成——以国家救市为
视角
三、国家投资经营法在较长时期内仍是我国经济法体系的
核心
第六章 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独立地位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
选择
第一节 统制、主导到调节——国家经济职能的转变
第二节 国家调节经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制度设计
的前提
一、我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指导思想及不足之处
二、“国家调节说”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应然指导
思想
第七章 形而上学还是实证主义
——对经济法研究方法的反思
第一节 理论共认与经济法学科的发展
第二节 形而上学的必要性
第三节 问题与主义的结合——我国当前经济法学研究的任务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由于市场唯利性的存在,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关系只调整国家调节关系的一部分,并且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相对独立的部分。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关系包括国家直接投资经营国有企业或从事其他商业或金融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国家投资决策和实行过程中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在国有企业设立、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中,国家主管部门相互之间、主管部门同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等方面的关系。①国家规范的这一部分社会关系,就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 同市场规制法律关系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相比较,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市场规制法律关系针对的是市场竞争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培育市场的行为,国家运用强制力进行干预之目的是为了排除市场主体对市场造成的障碍。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是国家从经济全局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引导、促进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目的是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协调、稳定、健康运行。因此,三者相互独立,都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组成部分。 国家投资经营法的调整方法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国家投资经营中,国家作为一方主体直接投资经营。国家直接参与其中是国家投资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调节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等,被调节主体主要是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国家机关、主管机关和国有企业等。国家作为一方主体参与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与民间主体地位平等,遵守民商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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