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454
内容概要
本书特点:
《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从2005年初版以来,已成为众多考生必备的“掌中宝”。该丛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
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澜],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4.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中民法所需的法律规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題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
……
附录:综合比较记忆图
章节摘录
版权页: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剡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第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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