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54
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从2005年初版以来,已成为众多考生必备的“掌中宝”。该丛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
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4.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所需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帮助渎者掌握新出台的与司法考试相关的法律规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亭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I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6月10日)
……
章节摘录
版权页: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右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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