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238
内容概要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律师办案,还是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学生考试、科研论文等,都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学习、理解和解释。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学习,我们可以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也可以了解法律的精神内涵,甚至是法律的内在缺陷,因此,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系统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在关系,既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本功,也是一条有效的捷径。正是基于对法律条文在法律实践、教学科研中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我们推出了“学习式法规”丛书,以帮助广大读者快速地自我学习和精通具体的法律知识。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
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登记】
第七条 【营业执照】
第八条 【公司名称】
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条 【公司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五条 【转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
第十七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工会】
第十九条 【党组织】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
关联法规
学习案例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根据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股东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到公司,应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不得对该财产再主张权利。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等于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按照本法的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依法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另一种方式是公司的股东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样就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公司收回股东的股权后,重新向其他股东转让,使其他股东增加出资。公司维持原有资本;二是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后,销毁股权证明书,依法办理公司减资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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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式法规5》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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